GB 15631-2008 特種火災探測器
- 發表時間:2022-11-1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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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特種火災探測器(以下簡稱探測器)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使用說明書。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特種火災探測器。其他環境中安裝使用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特種火災探測器,除特殊要求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亦應執行本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4706.1-1998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335-1:1991)
GB 4715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
GB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 12978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GB 16838 消防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3 分類
3.1 特種火災探測器按探測原理可分為:
a)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
b)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
c)圖像型火災探測器;
d)點型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
3.2 點型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按使用方式可分為:
a)獨立式;
b)系統式。
3.3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按其響應閾值范圍可分為:
a)普通型;
b)靈敏型;
c)高靈敏型。
3.4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按其功能構成方式可分為:
a)探測型;
b)探測報警型。
3.5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按其采樣方式可分為:
a) 管路采樣式;
b)點型采樣式。
4 技術要求
4.1 通用要求
4.1.1 報警確認燈
探測器應具有紅色報警確認燈。當被監視區域火災參數符合報警條件時,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至被復位。通過報警確認燈顯示探測器其他工作狀態時,被顯示狀態應與火災報警狀態有明顯區別。可拆卸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可安裝在探頭或其底座上。確認燈點亮時在其正前方6m處,照度不超過500lx的環境條件下,應清晰可見。
4.1.2 輔助設備連接
探測器連接其他輔助設備(例如遠程確認燈,控制繼電器等)時,與輔助設備間連接線的開路和短路不應影響探測器的正常工作。
4.1.3 出廠設置
除非使用特殊手段(如專用工具或密碼)或破壞封條,否則探測器的出廠設置不應被改變。
4.1.4 響應性能現場設置
探測器的響應性能如果可在探測器或在與其相連的控制和指示設備上進行現場設置,則應滿足以下要求:
a)當制造商聲明所有設置均滿足本標準的要求時,探測器在任意設置的條件下均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且對于現場設置應只能通過專用工具、密碼或探頭與底座的分離等手段實現;
b) 當制造商聲明某一設置不滿足本標準的要求時,該設置應只能通過專用工具、密碼手段實現,且應在探測器上或有關文件中明確標明該項設置不能滿足本標準的要求。
4.1.5 防止外界物體侵入性能
探測器應能防止直徑為(1.3±0.05)mm的球形物體侵入探測室。
4.1.6 使用說明書
探測器應有相應的中文說明書。說明書的內容應滿足GB9969.1要求,并與產品性能一致。
4.1.7 氣候環境試驗
4.1.7.1 運行試驗
探測器應能耐受表1所規定氣候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應滿足下列要求。
a)試驗期間,探測器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b)試驗后,探測器應能正常工作;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的響應閾值與其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最大響應閾值與最小響應閾值之比應不大于1.3;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和點型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的響應閾值與其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最大響應閾值與最小響應閾值之比應不大于1.6;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響應閾值應滿足4.4.1要求。
表1 運行試驗的氣候環境條件要求
試驗名稱 | 試驗參數 | 試驗條件 | 工作狀態 |
高溫(運行)試驗 | 溫度/℃ | 55±2 | 正常監視狀態 |
持續時間/h | 2 | ||
低溫(運行)試驗 | 溫度/℃ | -10±3 | 正常監視狀態 |
持續時間/h | 2 | ||
恒定濕熱 (運行)試驗 | 溫度/C | 40±2 | 正常監視狀態 |
相對濕度/% | 93±3 | ||
持續時間/d | 4 |
4.1.7.2 耐久試驗
探測器應能耐受表2所規定的氣候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后應滿足下列要求。
a)試驗后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時,探測器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b) 試驗后,探測器應能正常工作;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的響應閾值與其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最大響應閾值與最小響應閾值之比應不大于1.3;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和點型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的響應閾值與其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最大響應閾值與最小響應閾值之比應不大于1.6;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響應閾值應滿足4.4.1要求。
表2 耐久試驗的氣候環境條件要求
試驗名稱 | 試驗參數 | 試驗條件 | 工作狀態 |
恒定濕熱 (耐久)試驗 | 溫度/℃ | 40±2 | 不通電狀態 |
相對濕度/% | 93±3 | ||
持續時間/d | 21 | ||
腐蝕試驗 | 溫度/C | 25±2 | 不通電狀態 |
相對濕度/% | 93±3 | ||
持續時間/d | 21 | ||
SO2濃度/10-6 | 25±5 |
4.1.8 機械環境試驗
4.1.8.1 運行試驗
探測器應能耐受表3所規定的機械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探測器應滿足下列要求。
a) 試驗期間,探測器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
b) 試驗后,探測器不應有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象;
c) 試驗后,探測器基本性能正常;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的響應閾值與其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最大響應閾值與最小響應閾值之比應不大于1.3;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和點型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的響應閾值與其在一致性試驗中的響應閾值相比較,最大響應閾值與最小響應閾值之比應不大于1.6;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響應閾值應滿足4.4.1要求。
表3 運行試驗的機械環境條件要求
試驗名稱 | 試驗參數 | 試驗條件 | 工作狀態 |
振動試驗 (正弦) (運行) | 頻率范圍/Hz | 10~150~10 | 正常監視狀態 |
加速度/(m/s2) | 9.8 | ||
掃頻速率/(oct/min) | 1 | ||
軸線數 | 3 | ||
每個軸線掃頻次數 | 20 | ||
沖擊試驗 | 峰值加速度/(m/s2) | (100-20m)×10(質量m≤4.75kg時) | 正常監視狀態 |
0(質量m>4.75kg時) | |||
脈沖時間/ms | 6 | ||
沖擊方向 | 6 | ||
碰撞試驗 | 錘頭速度/(m/s) | 1.5±0.125 | 正常監視狀態 |
碰撞動能/J | 1.9±0.1 | ||
碰撞次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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