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2134-200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件兼容性要求
- 發表時間:2022-11-1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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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件兼容性和可連接性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件兼容性和可連接性的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4717 火災報警控制器
GB 14287.1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第1部分:電氣火災監控設備
GB 16806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GB 16808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第一類組件 component type 1
國家標準或規范要求具有保護生命財產安全功能的裝置。
3.2
第二類組件 component type 2
國家標準或規范沒有要求具有保護生命財產安全功能的裝置。
3.3
兼容性 compatibility
第一類組件與第一類組件連接工作的能力。
3.4
可連接性 connectability
第二類組件與第一類組件連接工作的能力。
4 一般要求
4.1 總則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系統功能見附錄A)組件的兼容性和可連接性應首先滿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5章要求進行試驗,并滿足試驗要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件還應按第6章要求進行兼容性和可連接性的評估,并滿足評估的試驗要求。
4.2 兼容性要求
4.2.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連接設備(或部件)的組件劃分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第一類組件應采用經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第二類組件的工作應不影響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正常工作。
4.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的獨立(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設備與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觸發器件、可燃氣體探測器、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火災警報裝置等組件連接后,應分別滿足下述要求:
a) 獨立(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滿足GB4717中火災報警功能、火災報警控制功能、故障報警功能、自檢功能、軟件控制功能、電源功能等基本功能要求;
b)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滿足GB16808的基本功能要求;
c) 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應滿足GB 14287.1的基本功能要求;
d) 與獨立(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的各類組件應滿足相應標準中基本性能要求,如該組件由獨立(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設置其探測參數或動作性能,該組件還應滿足相應標準中相關要求;
e) 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連接的各類組件應滿足相應標準中基本性能要求,如該組件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設置其探測參數或動作性能,該組件還應滿足相應標準中相關要求;
f) 與電氣火災監控設備連接的各類組件應滿足相應標準中基本性能要求,如該組件由電氣火災監控設備設置其探測參數或動作性能,該組件還應滿足相應標準中相關要求。
4.2.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的消防聯動控制器與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傳輸設備、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模塊、消防電動裝置、消火栓按鈕等組件連接后,應分別滿足下述要求:
a) 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滿足GB16806中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控制功能、故障報警功能、自檢功能、信息顯示與查詢功能、電源功能等基本功能要求;
b) 與消防聯動控制器連接的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傳輸設備、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模塊、消防電動裝置、消火栓按鈕等各類組件應滿足GB16806的基本性能要求。
4.2.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的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消防聯動控制器與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后,應分別滿足下述要求:
a) 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向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發送火災報警、火災報警控制、故障報警、自檢以及可能具有的監管報警、屏蔽、延時等各種完整信息,并應能接收、處理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相關指令;
b)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向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發送報警、故障等信息;
c) 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應能向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發送報警、故障等信息;
d) 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向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發送聯動控制等信息;
e)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接收和顯示a)、b)、c)、d)規定的信息并進入相應狀態,b)、c)、d)規定的信息不能影響a)規定信息的顯示,b)、c)、d)規定的信息在同一顯示區域內顯示時應有區別;
f)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向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控制指令;
g)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送火災報警信息;
h) 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接收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信息;
(i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在與其連接的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消防聯動控制器間傳輸線路發生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時應能進入故障狀態并顯示部位。
4.3 抗電磁干擾要求
組成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各類組件的抗電磁干擾性能應符合相應標準要求。
4.4 文件
4.4.1 總則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文件應包含兼容性評估和可連接性評估所需的文件。
4.4.2 兼容性評估所需文件
為了完成兼容性的評估工作,應提供下述文件:
a)組成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組件清單,每個組件包括軟件版本標識;
b)證明兼容性的技術信息;
c) 組件符合相關標準的依據(如檢驗報告或合格證書);
d) 各類組件之間傳輸線路的特性參數,包括電纜特性參數;
e)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的局限性(配置、組件的數量、功能性等)。
4.4.3 可連接性評估所需文件
為了完成可連接性的評估工作,應提供下述文件:
a)組件清單,每個組件包括標識和功能;
b) 證明第二類組件可連接性的技術信息;
c)每個組件和第一類組件之間傳輸線路的特性參數,包括電纜特性參數;
d)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的局限性(配置、組件的數量、功能性等)。
4.4.4 軟件文件
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性需要軟件執行,軟件應滿足組件相應標準中軟件要求。
5 要求和試驗方法
5.1 總則
5.1.1 試驗的環境條件
除有關條文另有說明外,各項試驗均在下述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15℃~35℃;
濕度:25%RH~75%RH;
大氣壓力:86kPa~106 kPa。
5.1.2 安裝
組件應按照制造商規定的正常安裝方式安裝。如說明書給出多種安裝方式,試驗中應采用對組件最不利的安裝方式。
5.2 兼容性試驗
5.2.1 目的
檢驗各類組件連接組成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功能是否能正常執行。
5.2.2 方法和要求
5.2.2.1 將各類組件按制造商規定的要求連接組成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5.2.2.2 各類組件應滿足4.2.2和4.2.3要求。
5.2.2.3 集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還應滿足4.2.4要求。
5.3 可連接性試驗
5.3.1目的
檢驗第二類組件在制造商規定的范圍內是否影響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正常工作。
5.3.2 方法
從正常監視狀態或火災報警狀態開始,按照制造商說明書的規定啟動和復位連接到傳輸線路上的第二類組件中包含的一個或多個功能。
5.3.3 要求
第二類組件的啟動應不影響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第一類組件的正常工作,第二類組件傳輸的有關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功能信息應與第一類組件發出的信息相一致。
注:第二類組件的故障可使火災報警控制器進入故障報警狀態。
5.4 抗電磁干擾試驗
5.4.1 目的
檢驗各類組件連接組成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功能是否受到電磁干擾影響。
5.4.2 方法和要求
將各類組件按制造商規定的要求連接組成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按各組件的相應標準的抗電磁干擾試驗要求,分別對各組件進行抗電磁干擾試驗,各組件均應滿足相應標準的試驗要求。
6 評估方法
6.1 應按附錄C要求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件的兼容性和可連接性進行理論分析,明確需要進行除第5章以外的其他試驗。
6.2 試驗應依據理論分析的結果并在理論分析之后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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