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1023-2021 客滾船碼頭安全技術及管理要求
- 發表時間:2023-02-0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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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客滾船碼頭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以及碼頭作業安全、待渡停車場安全、車輛安全檢查、應急預案與疏散等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資質的客滾船碼頭港口作業與管理。
本文件不適用于鐵路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滾裝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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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768.2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3部分:道路交通標線
GB 5768.5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5部分:限制速度
GB 50067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JT/T 1293 客運碼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JTS 165 海港總體設計規范
JTS 166 河港總體設計規范
JTS 169 碼頭附屬設施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客滾船 ro-ro passenger ship
既載運旅客又可裝載車輛,且車輛能自行進出的客船。
[來源:GB/T 18225-2000,3.4,有修改]
3.2
客滾船碼頭 ro-ro passenger ship terminal
供客滾船停靠,旅客及滾裝車輛上、下船的碼頭。
注:客滾船碼頭包括碼頭平臺、待渡停車場、客運站等配套建筑、設施。
[來源:GB/T 18225-2000,6.2.5,有修改]
3.3
接岸設施 shore ramp
連接碼頭平臺與客滾船,供滾裝車輛上、下碼頭和客滾船的岸坡道設施。
3.4
待渡停車場 vehicle reception yard
客滾船碼頭內專門用于停放滾裝車輛的場地。
3.5
碼頭控制區 terminal control area
客滾船碼頭內根據實際運營安全和安全檢查需要劃定的,限制無關車輛、人員進出的區域。
[來源:JT/T 1293-2019,3.2,有修改]
3.6
危險物品 dangerous items
禁止乘船車輛載運或者限制數量載運的,能夠造成人身傷害,危害客滾運輸安全的物品。
注:危險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有毒物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及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又稱禁止載運物品或限制載運物品。
[來源:JT/T 1293-2019,3.3,有修改]
4 一般要求
4.1 從事客滾船碼頭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根據港口客貨運服務流程、滾裝車輛港口作業安全特點以及客滾船型,編制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
4.2 企業應建立滾裝車輛安全檢查制度,制定滾裝車輛安全檢查操作規程,公告禁止載運物品目錄和限制載運物品目錄。
4.3 企業及客滾船不準許下列滾裝車輛上船:
——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
——未滿足客滾船裝載要求的車輛;
——載運貨物與填報信息明顯不符的車輛。
4.4 客滾船碼頭應具有能夠滿足行車和車輛調頭的區域。客滾船碼頭平臺、待渡停車場應設置車輛限速標志,劃定行車路線。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和限速標志應符合GB 5768.1、GB 5768.2、GB 5768.3、GB 5768.5的有關規定。
4.5 客滾船碼頭的行車道路和待渡停車場地面應堅實、平坦,不應有妨礙車輛安全通行的異物和障礙物。
4.6 企業應根據作業環境和安全要求,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反光警示工作服等個人防護用品。
4.7 客滾船碼頭應提供測定重量、尺寸的裝置。
4.8 碼頭平臺、待渡停車場等碼頭控制區應實施封閉管理,不準許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碼頭平臺、待渡停車場應配備公共廣播設備設施,并在視頻監控范圍內。
4.9 碼頭平臺、待渡停車場和道路夜間作業照度值應符合JTS165的有關規定。
4.10 客滾船碼頭涉及旅客、客運站的安全管理應符合JT/T1293的有關規定。
4.11 進入客滾船碼頭的車輛駕駛員及旅客應遵守客滾船碼頭的安全管理要求,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和引導。
4.12 企業和客滾船舶公司應按照信用管理有關要求,建立滾裝車輛不良信用信息檔案,如實記錄涉及客滾運輸安全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違法違規失信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謊報、瞞報車載貨物信息;
——夾帶危險物品;
——擾亂客滾船碼頭秩序。
4.13 企業應建立滾裝車輛不良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宜與下列單位實現信息共享:
——停靠客滾船碼頭的客滾船舶公司;
——所經營客滾航線的始發港、中轉港、目的港;
——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其他客滾船碼頭;
——相關管理部門。
4.14 企業應設置、使用安全設施,并對安全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
4.15 企業應對在港旅客、車輛流量進行實時監測、評估,制定高峰時段限流措施。
5 碼頭作業安全
5.1 車輛滾裝作業
5.1.1 車輛駛上或者駛離船舶前,客滾船碼頭、客滾船應檢查碼頭與船舶的連接安全情況,安全檢查包括但不限于:
——船舶系泊牢固;
——船跳板、接岸設施等船岸連接設施穩固、平坦;
——船跳板、接岸設施等船岸連接設施的坡度、寬度滿足車輛通行要求;
——接岸設施與船舶車輛艙跳板匹配;
——可調節接岸設施的升降橋跳板根據水位、潮位變化調節至合適位置。
5.1.2 滾裝車輛作業期間,客滾船碼頭和客滾船應指定相互配合的工作人員,引導滾裝車輛按順序、保持安全距離上下船舶,并監控接岸設施與船舶的連接安全情況。
5.2 車輛、旅客分流
5.2.1 客滾船碼頭應采取車輛和旅客上下船分流措施。
5.2.2 車輛和旅客的上下船設施無法分開設置的,應采取車輛和旅客分時上下船等安全措施。
5.3 接岸設施
5.3.1 接岸設施應與到港作業的客滾船相匹配,工作狀態坡度應符合JTS 165、JTS 166的有關規定。
5.3.2 接岸設施車輛通道兩側應設置安全護欄或護輪坎(護輪檻)。安全護欄、護輪坎(護輪檻)的設置應符合JTS169中的有關規定。
5.3.3 旅客通行的滾裝橋等可調節接岸設施應采取防墜落安全防護措施。
5.3.4 接岸設施應在明顯位置設置最大安全負荷標志和車輛的限速行駛標志。
5.3.5 車輛通過接岸設施的速度不應大于5 km/h。
5.3.6 接岸設施應設置警示標志和警示燈。
5.3.7 停止作業的接岸設施應在醒目位置設置“禁止車輛通行”標志,并采取禁行措施。
5.3.8 接岸設施表面應采取防凍、防滑措施。
5.3.9 滾裝橋等可調節接岸設施應實現無級調節(或無級調節、有級定位),操作方便,升降平穩,并設置安全鎖定裝置。
5.3.10 滾裝橋等可調節接岸設施的使用和管理應由專人負責。
5.3.11 客滾船碼頭應定期對滾裝橋等可調節接岸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使其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6 待渡停車場安全
6.1 客滾船碼頭應設待渡停車場。待渡停車場的規模應不小于同時發船所載的車輛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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