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994.7-2022 港口作業安全要求 第7部分 水泥
- 發表時間:2023-02-0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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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港口水泥裝卸儲存作業的一般要求,以及包裝水泥作業、散裝水泥碼頭裝卸作業和散裝水泥筒倉系統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港口水泥裝卸儲存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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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993 防止船舶封閉處所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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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047 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安全規程
JT/T 90 港口裝卸機械風載荷計算及防風安全要求
JT/T 557 港口裝卸區域照明照度及測量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本文件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和定義。
4 一般要求
4.1 企業應根據水泥裝卸儲存工藝、安全特點和安全風險編制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并根據制定的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4.2 企業應根據裝卸工藝、包裝規格和作業條件制定裝卸作業方案,作業人員應按照裝卸作業方案作業。
4.3 從業人員應經安全生產教育并培訓合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具有從業資格。
4.4 作業人員進入船艙內作業時應符合GB16993的有關要求。
4.5 作業人員應按照船方提供的安全通道上下艙。
4.6 作業人員應根據配載要求及船方確認的配載圖進行裝載,平衡作業。
4.7 起重機械作業的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性、檢查、維護等應符合GB/T 6067.1和GB/T 6067.5的相關要求。
4.8 港口大型裝卸機械的防風應符合JT/T90的有關要求。
4.9 作業區域內的照度應符合JT/T557的相關規定。
4.10 企業應實時監控水泥裝卸儲存作業過程。
4.11 企業應根據水泥裝卸儲存作業的職業危害和安全要求,為從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從業人員規范穿戴和使用。
5 包裝水泥作業
5.1 包裝水泥裝卸作業安全技術要求應符合港口件雜貨物作業的相關規定。
5.2 包裝水泥在庫內堆存的,環境潮濕條件下,貨垛底部應采取防潮措施。
5.3 袋裝水泥在露天堆存的,應下墊、上蓋,墊貨底盤的高度不應低于0.12m,貨垛頂部應起脊,并在貨垛上面蓋好防雨篷布;苫蓋篷布時應嚴密,并封綁牢固。
5.4 叉車下艙作業時,指揮人員應站在機械的側面,指揮機械作業;碼艙時,一次堆高不應超過3個集裝袋水泥高度。卸貨時,應梯形下高。
5.5 應根據庫場承載能力和條件,確定堆碼方式。庫內貨垛之間距離應大于0.5m,場地貨垛之間距離應不小于1.0m,并留出足夠的消防通道。
5.6 貨垛距機械或火車軌道外側應不小于1.5m;貨垛在場地堆存時,距電氣設施應不小于1.5m,距消防設施器材應不小于2.0m;貨垛在倉庫周邊堆存時,距電氣設施應不小于1.0m,距消防設施器材應不小于1.0m;貨垛頂部距倉庫照明設施應不小于3.0m。
5.7 應使用扁帶網兜或貨盤對采用紙袋包裝的水泥進行裝卸作業。
5.8 作業人員應檢查集裝袋完好狀況,發現破損等影響作業安全的,應停止作業,及時處置。
5.9 作業人員應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掉件和撒漏的水泥。
6 散裝水泥碼頭裝卸作業
6.1 散裝水泥船靠泊后,應按規定接好管口,按序啟動裝(卸)船系統,平衡裝卸。
6.2 普通散貨船裝船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作業前檢查確認裝船機伸縮溜管最大幅度超過船舶中心線;
——裝船機伸縮溜管中心對正船舶縱軸線進行裝載;
——裝船機伸縮溜管靠近物料面,并啟動溜口除塵裝置。
6.3 散裝水泥碼頭裝船系統流量應根據船舶分流系統接受能力調整設定。
6.4 卸船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作業前,卸船機出料裝置對準并放置在輸送機或罐車等儲存運輸裝置的進料口;
——卸料作業時,根據卸料面狀況及時調整卸料位置;
——卸入罐車作業,安排專人對罐車料位進行監控,罐車內料位達到控制料位時,對卸船機系統按序停機。
6.5 螺旋卸船機作業時,除符合6.4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啟動液壓站,操作卸船機到達工作位置,開啟除塵設備。轉動擺動時,前端大梁和垂直螺旋不準許碰撞船體及碼頭平面,后端配重不準許碰撞卸船機及其他設備。
——卸料作業時,卸船機取料器應下壓船艙料面,并根據卸料面狀況及時調整取料角度與位置。
6.6 應根據實際水位、潮位及船舶吃水變化,調整裝卸設備作業面的高度。
6.7 停止裝卸作業前,港方裝卸系統操作人員應按船方停止作業的通知按序停機。
6.8 下艙作業應獲得作業負責人批準的進入許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設專人監護。沒有下艙作業時,應設置禁令標志。
6.9 無作業時,裝(卸)船機伸縮溜管不應超出岸壁。
6.10 因故障、換艙等散落的水泥應及時清理。
7 散裝水泥筒倉系統作業
7.1 儲存系統
7.1.1 儲存水泥的筒倉倉壁應平整光滑,筒倉倉頂間不準許留有構造上的氣孔和連通氣孔。
7.1.2 倉內作業前,作業人員應確認無缺氧窒息、水泥掩埋等危險后方可進倉作業。清庫作業時,安全措施應符合AQ2047中的相關規定。
7.2 工藝和設備
7.2.1 作業前應檢查連續裝卸船和輸送設備的密閉性。
7.2.2 管輸作業時,應確保管道(軟管)連接牢固,管體完整結實,回風過濾器正常工作。
7.2.3 水泥輸送過程應保持輸送平穩,不跑偏。
7.2.4 斗式計量裝置應封閉,其配套的通風除塵系統應獨立運行。
7.2.5 散裝水泥裝車應全過程封閉作業,配套的通風除塵系統應正常運行。
7.2.6 裝卸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使用與保養、檢驗等應符合GB/T 13561.2、GB/T 13561.3有關氣力卸船機、帶式輸送機、埋刮板輸送機和斗式提升機的要求。
7.3 監控系統
7.3.1 作業過程中,監控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設備的運行狀況處于監控范圍內;
——實現現場設備的起動、停止、聯鎖、檢測以及信息采集與傳輸;
——實現流程監控、稱重計量、通風除塵等自動化管理。
7.3.2 工藝流程開始前,應運行起動預告信號裝置。
7.3.3 裝卸設備、水平輸送設備、提升設備、除塵器、計量裝置等設備及裝卸作業過程中,故障監控和防護系統發出警報信息,應停止作業,警報解除后方可作業。
7.3.4 監控設備應與工藝設備聯鎖,一旦出現故障,流程應能自動停止。緊急情況下應切斷有關設備電源的開關,故障排除后復位。
7.3.5 連續監控系統和高低料位報警系統發出警報信息后,應及時處置,料位正常后復位。
7.3.6 緊急情況下,拉動現場緊急停車裝置,確認安全后復位。
7.3.7 應定期檢查維護筒倉系統的工業電視監控系統、語音廣播系統、工業電話系統、現場手動控制系統、中控室集中手動控制系統、中控室自動控制系統,使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7.4 除塵系統
7.4.1 工作場所、除塵器排放口的粉塵濃度應符合GBZ 2.1、GB4915的有關規定。
7.4.2 裝卸設備作業前應檢查進出料口、物料轉接點等易起塵部位的吸塵口及防止粉塵外逸的設施。
7.4.3 通風除塵系統應在裝卸作業前啟動,作業停止后應延時停機。
7.4.4 作業前應啟動集塵系統,并將集塵回送至散裝水泥工藝流程。
7.4.5 地面、墻壁、設備內部、設備表面等處的積塵應定期清理,不應采用壓縮空氣吹掃等產生粉塵較多的方式進行清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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