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208.4-2011 地震現場工作 第4部分:災害直接損失評估
- 發表時間:2023-01-1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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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T 18208的本部分規定了地震災害直接損失評估的工作內容、程序、方法和報告內容。
本部分適用于在地震現場開展的地震災害直接損失的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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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335-2009 建(構)筑物地震破壞等級劃分
GB/T 24336-2009 生命線工程地震破壞等級劃分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地震災害直接損失 earthquake-caused direct loss
地震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地震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地震救災投入費用。
3.2
地震直接經濟損失 earthquake-caused direct economic loss
地震(包括地震動、地震地質災害及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等物項破壞的經濟損失。
3.3
地震救災投入費用 cost for earthquake disaster relief
地震救災投入的各種費用,包括人工、物資、運輸、通信設施搶修、電力設施搶修、醫療藥品、消毒防疫、埋葬、廢墟清理及人員搬遷暫住等費用。
3.4
重置費用 replacement cost
基于當地當前價格,重建與震前同樣規模和標準的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等物項所需費用。
3.5
地震災區 earthquake disaster area
地震發生后,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經濟建設遭到破壞的地區。
3.6
地震極災區 extreme earthquake disaster area
遭受地震災害直接損失最嚴重的區域,不包括對社會經濟無直接影響的地震地質災害區域。
3.7
地震失去住所人數 number of homeless caused by earthquake
因地震破壞而失去原住所的人數。
3.8
房屋破壞比 damage ratio of buildings
房屋某一破壞等級的建筑面積與總建筑面積之比。
3.9
損失比 loss ratio
房屋或工程結構某一破壞等級的修復單價與重置單價之比。
3.10
續發地震損失評估 loss assessment of consequent earthquake
對相同區域震群型的后續地震或強余震造成損失進行的災害損失評估。
3.11
城市評估區 loss assessment area in city
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的范圍主要覆蓋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縣以及部分經濟較為發達的鎮轄區。
3.12
農村評估區 loss assessment area in village
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的范圍主要覆蓋不屬于城市評估區范圍內的農村(鄉村)以及部分經濟較為落后的建制鎮轄區。
3.13
中高檔裝修地震直接經濟損失 earthquake-caused direct economic loss of middle and high grade decoration
城市評估區中房屋裝修占主體造價較大比例的公共建筑和民居,因地震而造成的裝修部分價值損失。
4 地震災害直接損失調查
4.1 地震災區調查
4.1.1 確定地震極災區位置及地震災區范圍,可通過地震臺網測定參數、電話收集震害、網絡查詢、航空攝像、遙感影像和實地調查了解等方法進行綜合判定。
4.1.2 在地震災區調查,應收集下列基礎資料:
a)城鎮村莊分布;
b)村鎮人口及分布;
c)房屋結構類型;
d)各類房屋總建筑面積;
e)各類房屋中采用中高檔裝修的建筑總面積;
f)人均或戶均住宅建筑面積;
g)各類房屋建造單價;
h)生命線系統構成;
i)其他工程設施的規模和分布;
j)災區經濟及支柱產業;
k)其他災區特性資料(自然環境、民族構成、震源機制、地震破裂過程、地震構造、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
4.2 房屋破壞損失調查分區
4.2.1 地震災區的房屋破壞損失情況,應按農村評估區和城市評估區分別調查。
4.2.2 農村評估區應將破壞連續分布的地震災區按下列原則分為若干子區:
a)6級(不含6級)以下地震,應至少將地震災區分為二個子區,分界線宜選定在地震極災區中心到地震災區邊界線的二等分距離處;
b) 6~7級(不含7級)地震,應至少將地震災區分為三個子區,分界線宜選定在地震極災區中心到地震災區邊界線的三等分距離處;
c) 7級以上(含7級)地震,應至少將地震災區分為四個子區,分界線宜選定在地震極災區中心到地震災區邊界線的四等分距離處;
d)在地震極災區震害分布不均勻時,宜將地震極災區所在子區再進行細分若干評估子區。
4.2.3 在破壞連續分布的區域之外的破壞區應單獨作為評估子區。不應將此單獨評估子區作為破壞連續分布評估區的邊界。
4.2.4 在城市評估區,可按城市行政區劃或街區劃分評估子區,如果因場地條件等原因導致震害分布不均勻,宜按震害程度劃分為若干評估子區。
4.2.5 地震次生災害波及范圍較大的區域,宜單獨作為評估子區。
4.3 房屋建筑面積調查
4.3.1 按照地震災區房屋結構類型,參照GB/T 18208.3-2011附錄A中的A.1可將房屋劃分為下列類別:
a) I類:鋼結構房屋,包括多層和高層鋼結構等;
b) Ⅱ類:鋼筋混凝土房屋,包括高層鋼筋混凝土框筒和筒中筒結構、剪力墻結構、框架剪力墻結構、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等;
c) Ⅲ類:砌體房屋,包括多層砌體結構、多層底部框架結構、多層內框架結構、多層空斗墻磚結構、磚混平房等;
d) Ⅳ類:磚木房屋,包括磚墻、木房架的多層磚木結構、磚木平房等;
e) Ⅴ類:土、木、石結構房屋,包括土墻木屋架的土坯房、磚柱土坯房、土坯窯洞、黃土崖土窯洞、木構架房屋(包括磚、土圍護墻)、碎石(片石)砌筑房屋等;
f) Ⅵ類:工業廠房;
g)Ⅶ類:公共空曠房屋。
4.3.2 在每個評估子區,應分別調查各類房屋的總建筑面積。宜通過地震災區地方政府并結合該地區最新統計資料(年鑒或人口普查資料等)得到。
4.3.3 在無法得到各類房屋總建筑面積時,可通過抽樣調查得到各類結構建筑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乘以所有房屋總建筑面積得到各類房屋總建筑面積。
4.3.4 在農村評估區,房屋總建筑面積包括住宅房屋總建筑面積、公用房屋面積和廠房建筑面積,其中,住宅房屋總建筑面積可通過人均房屋建筑面積或戶均房屋建筑面積分別乘以人口或戶數得到。
4.3.5 在城市評估區,應調查各類房屋中高檔裝修房屋所占比例,并按附錄B中表B.1的要求填寫,然后乘以所有房屋總建筑面積得到該評估子區各類中高檔裝修房屋的總建筑面積。
4.4 房屋破壞比調查
4.4.1 鋼筋混凝土房屋、砌體房屋等一般房屋應按照GB/T 24335-2009的規定將房屋破壞劃分為基本完好、輕微破壞、中等破壞、嚴重破壞和毀壞五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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