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208.2-2001 地震現場工作 第2部分:建筑物安全鑒定
- 發表時間:2023-01-1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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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在較強地震發生后,在地震現場對震區建筑物的安全進行鑒定的原則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震后地震應急期間,在預期的地震作用中,在地震現場對受震建筑進行安全鑒定。本標準不適用于震前和震后根據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對建筑物進行抗震鑒定和危房鑒定。
1.2 應著重對下列受震建筑進行安全鑒定:
a)抗震救災重要的建筑;
b)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c)對恢復正常社會秩序有影響的建筑。
1.3 在遭受嚴重破壞性地震的場區,應首先鑒定下列受震建筑:
a)在抗震救災應急期,急需恢復使用或在使用的建筑;
b)用作救災避難場所和危及救災避難場所安全的建筑;
c)生產、貯藏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建筑。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023-1995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
JGJ 125-1999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地震現場安全鑒定 safety assessment in post-earthquake field
在發生較強地震后的應急期間,通過檢查受震建筑的震損狀況和原建筑的抗震能力,對其在預期地震作用下的安全進行鑒別和評定。
3.2 預期地震作用 expect earthquake effect
依據震情分析,預估受震建筑可能再次遭受到的地震影響。它包括:
a)影響強度較既發地震作用小的地震影響,簡稱為小震作用;
b)影響強度與既發地震作用大致同等或更大的地震影響,簡稱為大震作用。
3.3 安全建筑 safe building
受震建筑在預期地震作用中可安全使用的建筑。
3.4 暫不使用建筑 temporarily unresidential building
受震建筑在預期地震作用中,可能發生危及生命或(和)導致財產重大損失的震害,不能確保使用安全,或受震建筑的抗震能力和使用安全在地震現場一時難以評定的建筑。
3.5 震損 earthquake damage
在較強地震發生后,對建筑遭受地震破壞、損壞等各種現象的統稱,是建筑物安全鑒定的主要依據之一。
4 總則
4.1 基本原則
4.1.1 受震建筑的安全鑒定,應按所處的地震作用、建筑物的使用性質、震損現狀和原抗震設防能力,以及場地、地基和毗鄰震害的影響,進行綜合判斷。
4.1.2 預期地震作用的大小,依據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對震后地震趨勢的判定。當有兩種震情分析意見時,依據影響較強烈的地震作用進行。
4.1.3 建筑抗震設防水準的確定。
抗震設防建筑的原設計或抗震鑒定中的設防烈度,可通過檢查現狀進行核對,并按查核結果采用。
未經抗震設防的建筑,可在地震現場判斷原建筑在震前達到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中相應的設防烈度。
4.1.4 建筑物安全鑒定,只對單體建筑進行快速鑒定?,F場鑒定以目測其震損情況、查建筑檔案和震害預測結果等資料、詢問用戶該結構的震前狀況和以往震害經驗為主,必要時采用儀器測試和結構驗算。對建筑物上部結構的震損,要判斷是否由場地影響和地基失效所致。
4.1.5 建筑物安全鑒定,應在現場調查當即或在現場工作期間給出鑒定意見,填寫鑒定意見表(附錄A)。復雜的或重要的建筑,應在協議時間內給出鑒定意見。在地震作用改變和(或)再次受震后,建筑的安全應做復查,并需考慮損傷積累,重新給出鑒定意見。
4.2 類別劃分
4.2.1 受震建筑安全鑒定的結果,分為兩種。
a)安全建筑;
b)暫不使用建筑。
4.2.2 原建筑的抗震設防狀況,分為兩級。
a)A級:按設防烈度要求建造或符合抗震鑒定標準中設防烈度要求的;
b)B級:未經抗震設防的。
注:建筑物的抗震設防烈度分為:M度、M度、W度和K度。
4.2.3 根據在地震應急期的使用性質,受震建筑分為甲、乙、丙、丁四類。
a)甲類建筑:用作救災避難中心和指揮部的建筑;
b)乙類建筑:生產、貯藏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地震時不能中斷使用的建筑和在地震應急期有大量人員活動的公共建筑;
c)丙類建筑: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d)丁類建筑:除上述三類之外的其他建筑,也稱一般建筑。
4.3 安全建筑的基本要求
4.3.1 安全建筑震損現狀的基本要求。
4.3.1.1 甲類安全建筑,應無震損,或有個別損傷點,不影響承載能力和穩定性,若該建筑震前已有輕度損壞,但在震時應無擴展。
4.3.1.2 乙類安全建筑,主體結構和非結構構件無震損,或有個別損傷點,但不影響承載能力和穩定性;震損的抹灰層或其他裝修裝飾,無發生或再發生成片、成塊跌落的跡象;若該建筑震前已有輕度損
壞,但在震時應無明顯擴展。
4.3.1.3 丙類安全建筑,主體結構可出現少量輕度震損,不影響建筑結構的穩定性,承載能力可稍有降低;震損的非結構構件或裝修裝飾,在采取緊急措施后,不再有發生傾倒、跌落的跡象;震前原已損壞處可有擴展,但不危及建筑整體和局部的安全。
4.3.1.4 丁類安全建筑,受震建筑的整體可為輕度震損,個別震損可較明顯,不影響整體和局部穩定性,個別構件承載能力可有下降,整體可稍有降低;非結構構件和裝修裝飾可有損壞,或已震落震倒,在采取緊急措施后,不再有發生傾倒、跌落的跡象;受震建筑在震前已有的破損,可有擴展,但不危及建筑整體和局部的安全。
4.3.2 安全建筑的抗震設防情況的基本要求。
4.3.2.1 當預期地震作用為小震作用或大致等同于既發地震的地震作用時,各類安全建筑的抗震設防情況可不作考慮。
4.3.2.2 當預期地震作用大于既發地震的地震作用時,各類安全建筑的抗震設防烈度應不低于預估的地震烈度。
4.3.3 安全建筑周圍環境的基本要求:
a)場地穩定,無山體崩塌、滑坡、垮岸、液化、水患等危及建筑安全的影響;
b)地基持力土層穩定,無滑移、不均勻沉降、承載力下降等影響;
c)毗鄰建筑的震損,不會危及被鑒定建筑的安全。
4.4 暫不使用建筑
不符合本標準4.3條各項要求的建筑物,應鑒定為暫不使用建筑。對暫不使用建筑進行應急排險后,可按受震建筑進行安全鑒定。
5 多層砌體房屋
5.1 一般規定
5.1.1 本章適用于磚墻體和砌塊墻體承重的多層房屋(含單層平房)的地震現場安全鑒定。
5.1.2 安全鑒定時,應全面檢查墻體、墻體交接處的連接、樓屋蓋構件、樓屋蓋與墻體的連接以及女兒墻和出屋面煙囪等易引起倒塌傷人部件的震損。檢查時應著重區分:抹灰層等裝修裝飾的震損和結構的震損;承重、自承重和非承重構件的震損;震前已有的破損和剛發生的震損。
5.2 各類安全建筑容許的震損
5.2.1 甲類安全建筑,震損部位與程度應不超過下述規定。
a)墻體及其交接處的連接,在墻砌體和抹灰層等面飾上均無裂縫,震前已有的裂縫未擴展;變形縫處的墻體可有損傷,但不影響結構承載能力,縫寬無變化;
b)樓屋蓋構件無震損,在墻體上無錯動跡象;瓦屋面無下滑掉落,可稍有錯動跡象;預制板板間震前已有的裂縫無擴展;
c)出屋面的女兒墻、煙囪、門臉等非結構構件和屋脊屋角的飾物無震損,或個別有損,但不致失穩掉落;
d)與多層砌體房屋相貼的外廊、篷廈、外臺級、散水坡、花池、護欄、圍墻等,當有明顯震損時,不危及被鑒定建筑的安全。
5.2.2 乙類安全建筑,震損部位與程度應不超過下述規定。
a)墻體交接處的連接無裂縫;墻砌體無裂縫,抹灰層等面飾可有裂縫或個別掉落,但不發生也無再發生成片震落的跡象;墻體震前已有的破損可稍有不明顯的擴展;變形縫處的震損程度同甲類安全建筑;
b)樓屋蓋構件同甲類安全建筑的要求;瓦屋面可有輕微錯動下滑,檐瓦個別掉落;預制板板間震前已有的裂縫無明顯擴展;天棚與墻體間可有微細裂縫,抹灰層等面飾局部可有裂縫,甚或個別小片掉落;
c)出屋面的非結構構件和飾物的震損,同甲類安全建筑;
d)與房屋相貼的附屬建筑和小品的震損影響,同甲類安全建筑。
5.2.3 丙類安全建筑,震損部位與程度應不超過下述規定。
a)墻體交接處的連接無裂縫,支承大梁、屋架的墻體無裂縫,構造柱和圈梁無震損;承重、自承重的墻體可偶有細裂縫,填充墻可有裂縫,震前已開裂的墻體可有擴展,均不影響穩定性,對整體的承載能力可稍有降低;抹灰層等面飾可有裂縫,甚或成片掉落;
b)混凝土樓屋蓋構件無震損,在墻體上無錯動,預制板板間可有裂縫;磚拱樓屋蓋無震損,震前已有的裂縫無明顯擴展;木樓屋蓋構件無震損,節點可稍有松動跡象,瓦屋面可有錯動下滑,檐瓦掉落;抹灰層等面飾局部可有裂縫、小片掉落;在采取應急措施后,不再會有掉落發生;
c)出屋面的非結構構件和飾物,可有裂縫、移位、傾斜等震損現象,在采取應急措施后,不再會有發生傾倒、跌落的跡象;
d)與房屋相貼的附屬建筑和小品的震損,可有傷害被鑒定建筑的現象,但應不危及被鑒定建筑的安全。
5.2.4 丁類安全建筑,震損部位與程度應不超過下述規定。
a)墻體交接處的連接無裂縫,獨立磚柱無震損,支承大梁、屋架的墻體無豎向裂縫;承重、自承重的墻體可有輕微裂縫,偶有個別裂縫較明顯,震前已開裂的墻體可有擴展,但均不影響穩定性,對承載能力整體可稍有降低,個別墻段可有明顯下降;構造柱無裂縫,墻柱間偶有微裂縫和施工不良所致震損;抹灰層等面飾和填充墻震損同丙類安全建筑;
b)混凝土樓屋蓋構件無震損,偶有個別構件在墻體上有松動跡象;預制板板間和震前已延伸到墻頂部的裂縫可見擴展,但不危及建筑整體和局部的安全;磚拱樓屋蓋的拱券無裂縫,拱腳無明顯位移,拉桿不松動,震前已有裂縫無明顯擴展;木樓屋蓋構件不折損,屋架無明顯的傾斜,節點可有松動跡象,但不松脫,榫頭榫眼不斷裂,瓦屋面可有錯動、下滑、部分掉落;天棚裝修裝飾可有裂縫、下垂、掉落;在采取應急措施后,不再會有掉落發生;
c)出屋面的非結構構件和飾物,可有裂縫、移位、傾斜,甚或震落,在采取應急措施后,不會再發生傾倒、跌落;
d)與房屋相貼的附屬建筑和小品的震損影響,同丙類安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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