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283-2019 電動汽車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指南
- 發(fā)表時間:2022-12-3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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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給出了電動汽車發(fā)生火災、碰撞、泡水等災害事故時的滅火和應急救援指導。
本標準適用于專職救援人員對純電動汽車和混合動力電動汽車事故應急救援。
本標準不適用于燃料電池電動汽車事故應急救援。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消防詞匯
GB/T 19596 電動汽車術語
GA/T 1276 道路交通事故被困人員解救行動指南
3 術語和定義
GB/T 5907和GB/T 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主動式滅火 offensive attack
當發(fā)生有人員被困或高壓電池未起火時,在做好個人防護的情況下,采用的一種主動的滅火戰(zhàn)術。
3.2
防護式滅火 defensive attack
當高壓電池發(fā)生燃燒且沒有人員被困時,在滅火條件不充分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防護式的滅火戰(zhàn)術。
4 基本原則
4.1 評估
電動車出現災害事故時,首先需要對現場進行評估,通過外部觀察和儀器監(jiān)測,判斷事故車輛動力電池和高壓電系統(tǒng)的受損情況以及動力電池可能引發(fā)的爆炸燃燒的危險因素及后果,做好事故救援準備。
4.2 警戒
4.2.1 對于事故現場,首先需考慮通過偵測現場情況,確定警戒范圍,設置警戒標志。
4.2.2 通常在事故車輛周邊10m范圍設置工作區(qū),盡可能禁止無關車輛、人員、船只進入;在5m范圍設置作業(yè)區(qū),只允許直接負責治療或解救被困者的救援人員進入。
4.2.3 需持續(xù)監(jiān)測易燃、有毒氣體,監(jiān)測事故車輛動力電池部位溫度,適時調整警戒范圍。
4.3 漏液處置
4.3.1 當出現除電解液外的其他液體從車輛中漏出時,宜按照燃油車輛處置方法進行處置。
4.3.2 電解液泄漏時,有大量的有毒氣體溢出,需要佩戴全套呼吸防護裝備,并控制外部火源,避免電解液被引燃。
4.3.3 如有可能,宜盡量使用吸附材料等收集電解液,防止其污染環(huán)境。
4.4 救援人員能力和裝備配備
4.4.1 技術能力
救援人員需要熟悉電動汽車及其結構,接受相關培訓,在事故現場可做到快速切斷電源和避免高壓電的威脅。
4.4.2 個人防護裝備配備
電動汽車發(fā)生事故時,尤其是電池發(fā)生破損或燃燒時,除電擊危險外,還會釋放大量有毒、有害氣體,為確保救援人員的安全,個人防護裝備參照以下配備:
a)處置火災事故時,救援人員盡可能穿戴全套的個人防護裝備和呼吸防護裝備;
b)處置碰撞、涉水事故時,救援人員盡可能佩戴全套電絕緣裝具,水域救援時穿戴所需的水域救援防護裝備。
5 車輛識別
5.1 車輛外部標識識別
5.1.1 車輛號牌識別
在車輛號牌無損壞的情況下,可通過國家電動汽車號牌的規(guī)則來識別事故車輛是否為電動汽車,如:綠色號牌等。
5.1.2 電動汽車標識識別
可通過觀察車身,尤其是檢查車尾部后備箱蓋上是否有電動汽車標識,如“EV”“Hybrid”“電動汽車”“混合動力”等字樣或其他標識來確定是否為電動汽車。
5.2 車輛內部標識識別
5.2.1 可根據車輛信息提前了解高壓部件及斷電開關的位置。
5.2.2 在對車輛進行操作時,首先需要觀察高壓/低壓電纜或部件的情況,特別是橙色的高壓電纜或部件,同時,其他相關標識也需要進行查看。
6 車輛固定
6.1 固定車輪
宜根據事故車輛狀態(tài)、位置等情況,合理采取短足、長足等穩(wěn)固技術,運用支撐桿等器材裝備,對車體實施有效穩(wěn)固,創(chuàng)建安全作業(yè)條件,有效防止車輛移動。
6.2 汽車制動裝置
根據不同車輛的制動裝置,盡可能確保車輛處于駐車狀態(tài)。
7 切斷電源
7.1 自動斷電
關閉車輛啟動開關,宜將具有自動啟動功能的車輛鑰匙裝入信號屏蔽袋或置于距離事故車輛10m之外。
7.2 手動斷電
大部分車輛均設計了在碰撞事故中自動斷電的安全系統(tǒng),但為了確保動力線路處于斷電狀態(tài),以防止次生事故,避免對被困人員或救援人員造成二次傷害,在確保事故車輛自動斷電之后,仍需要對其進行手動斷電。首先找到切斷低壓電源的位置,切斷低壓線路,并按照應急救援說明書,切斷動力線路。
8 碰撞事故救援
8.1 處置程序
電動汽車碰撞事故救援處置程序如下:
a)設置警戒標志;
b) 識別車輛,評估后確定救援方案;
c)做好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d) 操作之前固定車輛、切斷電源;
e) 確定高壓電池及部件位置;
f) 人員搜救及車輛處置;
g)現場清理。
8.2 人員搜救
8.2.1 在碰撞事故現場,當有人員被困在車內時,需要充分考慮救助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確定救援方案。
8.2.2 宜按照GA/T 1276的相關要求,開辟救援通道。
8.2.3 必要時,使用消防過濾式綜合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對被困人員和救援人員實施呼吸保護;當出現電池有電解液泄漏、打火、冒煙或冒泡聲等現象時,需打開車窗和后備箱通風,防止煙氣大量積聚;若現場通風條件差,可采取人工鼓風、利用排煙機送風等方式驅散現場有毒氣體。
8.2.4 利用破拆、起重、撐頂、牽引等器材裝備救援時,需要避開高壓電線纜和動力電池,采用合理的施救方法,救助遇險人員脫離困境。
8.2.5 對相撞或傾翻的客車,可外側手動開啟車門一側的手動應急開關打開逃生通道;車門無法打開時,宜迅速破拆車門窗,救出被困人員。
8.2.6 根據被困人員受困狀態(tài)、受傷部位等情況,會同醫(yī)療急救人員采取相應救治措施,維護生命體征,并及時消除觸電、漏電等風險,遇險人員救出后需交由醫(yī)療急救人員進行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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