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0734-2014 消防員照明燈具
- 發表時間:2022-11-0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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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員照明燈具的定義、分類與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消防員在各種光線不足的場所進行滅火救援作業時單人使用的照明燈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2423.1-2008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A:低溫
GB/T 2423.2-2008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B:高溫
GB/T 2423.4-2008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 Db:交變濕熱(12h+12h循環)
GB/T 2423.10-2008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振動(正弦)
GB 3836.1-2010 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
GB 4208-20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 7000.1-2007 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員照明燈具 luminaire for firefighter
消防員單人使用的照明燈具。
3.2
佩戴式消防員照明燈具 wearable luminaire for firefighter
使用時固定佩戴于消防員身體某一部位的消防員照明燈具。
3.3
手提式I型消防員照明燈具 type I handheld luminaire for firefighter
質量小于或等于1.5kg,使用時可手握或手提的輕型消防員照明燈具。
3.4
手提式II型消防員照明燈具 type II handheld luminaire for firefighter
質量大于1.5kg但小于或等于25kg,使用時可手提或拖拽的重型消防員照明燈具。
3.5
燈頭 lighting assembly
燈具的照明部分,由發光裝置、反光罩、透明部件等組成。
4 分類與型號
4.1 分類
消防員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為燈具)按照使用方式進行分類,類別及代號見表1。
表 1
類別名稱 | 類別代號 | |
佩戴式 | P | |
手提式 | Ⅰ型 | SⅠ |
Ⅱ型 | SⅡ |
4.2 型號
燈具產品型號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示例:FD-FBSI 240/A表示強光連續穩定工作時間為240min的手提式I型防爆類消防員照明燈具,企業自定義代號為A。
5 技術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燈具的供電電源應采用可充電電池,電池可替換的燈具應配備獨立電池充電底座。
5.1.2 燈具的充電器應采用插頭與交直流轉換器分離式結構,燈具或充電器應設置充、放電保護電路。
5.1.3 燈具的防爆性能應符合GB 3836.1-2010的要求。
5.1.4 佩戴式燈具應具有與消防頭盔匹配的固定連接件。
5.2 功能要求
5.2.1 燈具應具有強、弱光切換功能。
5.2.2 燈具應具有閃爍方式的低電壓告警功能。
5.3 性能要求
5.3.1 外觀及裝配
5.3.1.1 燈具外觀應清潔、光滑、整齊,無污損、腐蝕、劃傷、毛刺、裂痕、變形現象。
5.3.1.2 燈具各零部件裝配應完整、精確、牢靠,無缺損、錯位、松動現象,開關操作應方便、靈活、可靠。
5.3.2 質量
燈具的質量(含電池和附件)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 2 單位為千克
類別 | 質量 | |
佩戴式 | ≤0.15 | |
手提式 | Ⅰ型 | ≤1.5 |
Ⅱ型 | >1.5且≤25.0 |
5.3.3 照度
在按6.5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時,燈具在穩定工作狀態下的照度值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 3
類別 | 測試距離 m | 測試光束直徑 mm | 照度1x | ||||
強光 | 弱光 | ||||||
平均值 | 最小值 | 平均值 | 最小值 | ||||
佩戴式 | 2 | 150 | ≥450 | ≥300 | ≥200 | ≥150 | |
手提式 | Ⅰ型 | 5 | 300 | ≥250 | ≥150 | ≥150 | ≥100 |
Ⅱ型 | 10 | 800 | ≥500 | ≥300 | ≥200 | ≥100 |
5.3.4 連續穩定工作時間
燈具的連續穩定工作時間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單位為分
類別 | 連續穩定工作時間 | 低電壓狀態下連續工作時間 | |||
強光 | 弱光 | 強光 | 弱光 | ||
佩戴式 | ≥240 | ≥480 | ≥15 | ≥30 | |
手提式 | Ⅰ型 | ≥300 | ≥600 | ||
Ⅱ型 | ≥560 | ≥840 |
5.3.5 低電壓報警時間
燈具的低電壓報警時間應為10s~20s。
5.3.6 低電壓狀態下連續工作時間
燈具在低電壓狀態下連續工作時間應符合表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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