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6875.5-2011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5部分:受理軟件功能要求
- 發表時間:2022-11-0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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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 26875的本部分規定了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中報警受理系統和火警信息終端的受理軟件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功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中報警受理系統和火警信息終端安裝使用的受理軟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7544-1998 信息技術 軟件包 質量要求和測試
GB 50440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 50440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火警信息終端 fire alarm information terminal
設置在消防通信指揮中心或其他接處警中心,用于接收城市消防遠程監控中心報警受理系統發送的聯網用戶火災報警信息的終端。
4 基本要求
受理軟件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a)受理軟件界面應采用中文顯示;
b)操作過程應有明確的受理流程指示;
c)軟件在運行期間不應發生異常情況;
d)受理軟件的用戶文檔應滿足GB/T 17544-1998中3.2的要求。
5 功能要求
5.1 受理軟件通用功能要求
5.1.1 運行或經登錄后,應自動進入監控受理工作狀態。
5.1.2 應具有文字信息顯示界面和地理信息顯示界面,分別顯示文字信息和地理信息。
5.1.3 界面應顯示下列信息:
a)未受理信息;
b)日期和時鐘信息;
c)軟件版本信息;
d)受理座席、受理員信息;
e)受理員離席或在席狀態信息。
上述信息中,a)項內容不應被覆蓋。
5.1.4 應能記錄、查詢其啟停時間和人員登錄、注銷時間、值班記事等。
5.1.5 應有受理、查詢、退出等操作權限。
5.1.6 應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標準時鐘同步。
5.1.7 應具有違規操作提示功能。
5.2 報警受理系統受理軟件功能要求
5.2.1 應能接收、顯示、記錄及查詢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發送的火災報警信息、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5.2.2 應能接收、顯示、記錄及查詢通信服務器發送的系統告警信息。
5.2.3 收到各類信息時,應能驅動聲器件和顯示界面發出聲信號和顯示提示。火災報警信息聲提示信號和顯示提示應明顯區別于其他信息,且顯示及處理優先。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收到新的信息時,聲信號應能再啟動。信息受理后,相應聲信號、顯示提示應自動消除。
5.2.4 受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發送的火災報警、故障狀態信息時,應能顯示下列內容:
a)信息接收時間、用戶名稱、地址、聯系人姓名、電話、單位信息、相關系統或部件的類型、狀態等信息。
b)該用戶的地理信息、建筑消防設施的位置信息以及部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信息;部件位置在系統平面圖中顯示應明顯。
c)該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發送的不少于五條的同類型歷史信息記錄。
5.2.5 應能對火災報警信息進行確認和記錄歸檔。
5.2.6 應能向火警信息終端傳送經確認的火災報警信息,信息內容應包括:報警聯網用戶名稱、地址、聯系人姓名、電話、建筑物名稱、報警點所在建筑物詳細位置、監控中心受理員編號或姓名等;并能接收、顯示和記錄火警信息終端返回的確認時間、指揮中心受理員編號或姓名等信息;通信失敗時應告警。
5.2.7 應能對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發送的故障狀態信息進行核實、記錄、查詢和統計,并向聯網用戶相關人員或相關部門發送經核實的故障信息;對故障處理結果應能進行查詢。
5.2.8 應能人工向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發送測試命令,對通信鏈路、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進行測試,測試失敗應告警;并能記錄、顯示和查詢測試結果。
5.3 火警信息終端受理軟件功能要求
5.3.1 應能接收、顯示、記錄及查詢監控中心報警受理系統發送的火災報警信息。
5.3.2 收到火災報警及系統內部故障告警信息時,應能驅動聲器件和顯示界面發出聲信號和顯示提示。火災報警信息聲提示信號和顯示提示應明顯區別于故障告警信息,且顯示及處理優先。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收到新的信息時,聲信號應能再啟動。信息受理后,相應聲信號、顯示提示應自動消除。
5.3.3 受理火災報警信息時,應能顯示報警聯網用戶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姓名、電話、建筑物名稱、報警點所在建筑物位置、聯網用戶的地理信息、監控中心受理員編號或姓名、接收時間等信息;經人工確認后,向監控中心反饋確認時間、指揮中心受理員編號或姓名等信息;通信失敗時應告警。
5.3.4 應能檢測與監控中心之間的通信狀況,出現故障時應告警,并能記錄和查詢故障類型、故障出現及消除時間。
6 試驗方法
6.1 總則
6.1.1 由被測方提供受理軟件包和用戶文檔。
6.1.2 測試前,按照用戶文檔的相關要求進行硬件配置及軟件安裝,連接相關系統設備,完成軟件的各項設置,使相關系統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6.1.3 報警受理系統受理軟件功能測試過程按6.2、6.3的方法,火警信息終端受理軟件功能測試過程按6.2、6.4的方法,分別參照用戶文檔相應操作過程逐條進行。
6.2 通用功能試驗方法
6.2.1 運行受理軟件,觀察并記錄受理軟件進入工作狀態情況。
6.2.2 查看受理軟件的文字信息顯示界面和地理信息顯示界面情況。
6.2.3 查看并記錄受理軟件信息顯示內容,觀察未受理信息不被其他信息覆蓋情況,觀察并記錄當前受理員狀態信息顯示情況。
6.2.4 進行不同受理員注銷、登錄、值班記事、退出及運行受理軟件等操作,記錄上述操作時間及相關內容,通過受理軟件查詢窗口查看上述操作時間及內容與記錄一致情況。
6.2.5 查看受理軟件操作權限設置及作用情況。
6.2.6 修改系統的標準時鐘,觀察并記錄受理軟件與系統標準時鐘同步情況;修改受理軟件的運行時鐘,執行時鐘同步申請操作,觀察并記錄受理軟件與系統標準時鐘同步情況。
6.2.7 人為制造違規操作,如越權操作等,觀察并記錄受理軟件提示情況。
6.3 報警受理系統受理軟件功能試驗方法
6.3.1 通過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本機以及與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連接的建筑消防設施,發送火災報警信息和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至少三條,在受理系統受理軟件顯示界面上對上述接收信息進行受理。觀察并記錄受理軟件接收、顯示信息和時間情況;通過受理軟件查詢窗口查看軟件記錄情況。
6.3.2 人為制造系統內部故障告警,觀察并記錄受理軟件接收、顯示情況;通過受理軟件查詢窗口查系統告警記錄情況。
6.3.3 通過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本機以及與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連接的建筑消防設施,發送火災報警信息和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至少三條,且火災報警信息不是首條發送;受理軟件接收到第一條信息后,手動消除聲信號;人為制造一起系統內部故障,如關閉火警信息終端;受理接收信息;執行過程中觀察并記錄下列各項內容:
a)受理軟件驅動聲器件發出的聲信號及受理軟件界面顯示情況;
b)未受理信息隊列顯示情況;
c)手動消除聲信號后聲信號的再啟動情況;
d)火災報警信息的聲提示信號與其他信息聲提示信號的區別;
e)火災報警信息顯示提示信號的優先顯示情況;
f)系統內部故障信息的聲提示信號和顯示提示情況;
g)信息受理后的聲信號、顯示提示自動消除情況。
6.3.4 通過與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連接的建筑消防設施,發送火災報警信息和故障狀態信息,受理軟件接收后進行受理操作,觀察并記錄顯示內容。
6.3.5 通過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本機或與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連接的建筑消防設施,發送火災報警信息,受理軟件接收后,進行警情確認操作,觀察并記錄受理軟件對火災報警信息的確認、記錄歸檔等操作的提示及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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