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956.23-2019 消防車 第23部分:供氣消防車
- 發表時間:2022-10-3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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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 7956的本部分規定了供氣消防車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部分適用于供氣消防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50(所有部分)壓力容器
GB/T 5099(所有部分)鋼質無縫氣瓶
GB 7956.1-2014 消防車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T 15052-2010 起重機 安全標志和危險圖形符號 總則
JB/T 6441-2008 壓縮機用安全閥
JB/T 10683-2006 中、高壓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
3 術語和定義
GB 7956.1-2014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 7956.1-2014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供氣消防車 compressed air supply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裝備高壓空氣壓縮機、高壓儲氣瓶組、充氣防護箱等裝置,給空氣呼吸器瓶充氣或給氣動工具提供氣源的消防車。
[GB 7956.1-2014,定義3.4.5]
3.2
氣瓶充氣時間 inflation time
空氣呼吸器瓶充至額定壓力所需要的時間。
3.3
直充 direct inflation
高壓空氣壓縮機對空氣呼吸器瓶進行充氣。
3.4
轉充 replacing inflation
高壓儲氣瓶組對空氣呼吸器瓶進行充氣。
3.5
供氣系統 compressed air supply system
由空氣壓縮機、高壓儲氣瓶組、充氣防護箱、管路及顯示和控制裝置等組成的系統。
3.6
充氣防護箱 inflation protection box
充氣時,用于放置空氣呼吸器瓶對外部人員進行保護的金屬箱。
4 技術要求
4.1 基本要求
供氣消防車(以下簡稱供氣車)除應符合GB 7956.1-2014中第5章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2 整車要求
4.2.1 高壓空氣壓縮機(以下簡稱空壓機)操作處和高壓儲氣瓶組(以下簡稱鋼瓶組)應設壓力顯示裝置。
4.2.2 應在操作人員可見處設置空壓機和鋼瓶組的文字或圖示操作說明及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包含下列內容:
a)空氣凈化系統濾芯更換周期的內容;
b)操作說明和警示說明應使用不同的顏色或不同大小的字體加以區分;
c)對于可能引起嚴重后果的操作應設警示標識,警示標識的顏色應符合GB/T 15052-2010第9章的規定,字體大小應使操作人員清晰閱讀;
d) 應在操作人員可見處標出壓縮空氣從空壓機至鋼瓶組和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瓶(以下簡稱氣瓶)的流向和設施簡圖,尺寸不應小于400mmx200mm或面積不應小于800c㎡。
4.2.3 供氣車的空壓機、鋼瓶組和壓縮空氣連接管路應便于檢查和維修。
4.2.4 備用氣瓶應符合下列要求:
a)備用氣瓶儲存架上應安裝保護桶,保護桶應能夠容納整個備用氣瓶,且方便取出;
b)備用氣瓶儲存架應安裝牢固,安裝位置應通風,附近不應有高于60℃的熱源、不應有腐蝕性物品及運動物體;
c)備用氣瓶保護桶內應襯減震板,并可排除桶內積水;
d)在車輛行駛狀態下,儲存架應能保障備用氣瓶不發生滾動和竄動。
4.2.5 冬季最低氣溫低于-5℃的地區,空壓機應有加熱保溫的措施。
4.3 底盤改制要求
供氣車的底盤改制應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4 供氣系統要求
4.4.1 一般要求
4.4.1.1 操作處的噪聲不應大于95dB(A)。
4.4.1.2 供氣車高溫或高速旋轉部件應設防護措施。
4.4.1.3 供氣系統各部件應固定可靠。
4.4.1.4 供氣系統各部件應便于操作、更換、檢查、設定和維修。
4.4.1.5 供氣系統各儀表、閥門等部件功能和狀態均應標識清晰。
4.4.2 管路要求
4.4.2.1 閥門、聯接件和管路的工作壓力應滿足空壓機的額定工作壓力。
4.4.2.2 高壓硬管管路應每隔400mm進行固定,高壓管路若有交叉,交叉處不應相互接觸。
4.4.2.3 操作儀表板應面向操作者位置。
4.4.3 空壓機要求
4.4.3.1 空壓機用安全閥應符合JB/T 6441-2008的規定。
4.4.3.2 空壓機和原動機公共底座應通過減震裝置與車輛連接,公共底座應有起吊裝置。
4.4.3.3 采用皮帶傳動的空壓機應可調節皮帶松緊度。
4.4.3.4 空壓機每級后應安裝安全閥。
4.4.3.5 空壓機應設油水分離器和自動排污閥。
4.4.3.6 在空壓機額定流量和壓力下,供氣車連續6h可靠性運轉試驗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在連續運轉試驗過程中,發動機轉速不應超過發動機的額定轉速;
b) 發動機無異響、過度振動、漏水、漏油、漏氣等異常現象;
c) 發動機冷卻液溫度小于90℃;
d) 發動機機油溫度小于95℃。
4.4.3.7 采用電動機驅動的,在連續運轉試驗過程中,電動機無異響、過度振動等。
4.4.3.8 環境溫度高于0℃時,空壓機末級冷卻器出口的壓縮空氣溫度不應超過環境溫度加15℃。
4.4.4 取氣口要求
4.4.4.1 取氣口應位于不受污染的區域。
4.4.4.2 取氣口與發動機排氣口距離應大于1500mm。
4.4.4.3 取氣口高于車頂時,取氣口與車體距離應大于200mm,并應設防雨和防塵措施。
4.4.4.4 空壓機空氣取氣口至進氣口間應安裝空氣濾清器。
4.4.4.5 取氣口至進氣口的氣路和空氣濾清器應便于拆卸、更換。
4.4.5 控制系統要求
4.4.5.1 空壓機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自動停止空壓機且能避免自動重新啟動,并有聲光報警:
a) 潤滑油油位或油壓過低;
b) 排氣溫度高于規定值;
c) 排氣壓力高于規定上限值。
4.4.5.2 空壓機應配備下列設備或顯示功能:
a) 控制最大工作壓力和空壓機起停的壓力傳感器;
b) 每個壓縮級后的級間壓力指示裝置;
c) 排氣壓力指示裝置;
d) 壓力潤滑空壓機的油壓表或非壓力潤滑空壓機的油位指示器或油位開關;
e) 電子非可復位式計時器;
f) 緊急停機裝置。
4.4.5.3 電機驅動空壓機應配備下列裝置:
a) 電機過載保護功能的啟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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