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40-2005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8-13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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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了合理配置建筑滅火器(以下可簡稱滅火器),有效地撲救工業與民用建筑初起火災, 減少火災損失,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生產、使用或儲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本規范不適用于生產或儲存炸藥、彈藥、火工品、花炮的廠房或庫房。
1.0.3 滅火器的配置類型、規格、數量及其設置位置應作為建筑消防工程設計的內容,并應在工程設計圖上標明。
1.0.4 滅火器的配置,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 語
2.1.1 滅火器配置場所 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
存在可燃的氣體、液體、固體等物質,需要配置滅火器的場所。
2.1.2 計算單元 calculation unit
滅火器配置的計算區域。
2.1.3 保護距離 travel distance
滅火器配置場所內,滅火器設置點到最不利點的直線行走距離。
2.1.4 滅火級別 fire rating
表示滅火器能夠撲滅不同種類火災的效能。由表示滅火效能的數字和滅火種類的字母組成。
建筑滅火器配置類型、規格和滅火級別基本參數舉例見本規范附錄 A。
2.2 符 號
2.2.1 滅火器配置設計計算符號:
Q——計算單元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A 或 B);
S——計算單元的保護面積(m2);
U——A 類或 B 類火災場所單位滅火級別最大保護面積(m2/A 或 m2/B);
K——修正系數;
Qe——計算單元中每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A 或 B);
N——計算單元中的滅火器設置點數(個)。
2.2.2 滅火器配置設計圖例見本規范附錄 B。
3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和危險等級
3.1 火災種類
3.1.1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應根據該場所內的物質及其燃燒特性進行分類。
3.1.2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可劃分為以下五類:
1 A類火災:固體物質火災。
2 B類火災:液體火災或可熔化固體物質火災。
3 C類火災:氣體火災。
4 D類火災:金屬火災。
5 E類火災(帶電火災):物體帶電燃燒的火災。
3.2 危險等級
3.2.1 工業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根據其生產、使用、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 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級:
1 嚴重危險級:火災危險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撲救困難,容易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場所;
2 中危險級:火災危險性較大,可燃物較多,起火后蔓延較迅速,撲救較難的場所;
3 輕危險級:火災危險性較小,可燃物較少,起火后蔓延較緩慢,撲救較易的場所。工業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見本規范附錄 C。
3.2.2 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根據其使用性質,人員密集程度,用電用火情況,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級:
1 嚴重危險級:使用性質重要,人員密集,用電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 撲救困難,容易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群死群傷的場所;
2 中危險級:使用性質較重要,人員較密集,用電用火較多,可燃物較多,起火后蔓延較迅速,撲救較難的場所;
3 輕危險級:使用性質一般,人員不密集,用電用火較少,可燃物較少,起火后蔓延較緩慢,撲救較易的場所。
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見本規范附錄 D。
4 滅火器的選擇
4.1 一般規定
4.1.1 滅火器的選擇應考慮下列因素:
1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
2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
3 滅火器的滅火效能和通用性;
4 滅火劑對保護物品的污損程度;
5 滅火器設置點的環境溫度;
6 使用滅火器人員的體能。
4.1.2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宜選用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當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存在不同火災種類時,應選用通用型滅火器。
4.1.3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滅火器時,應采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
4.1.4 不相容的滅火劑舉例見本規范附錄 E 的規定。
4.2 滅火器的類型選擇
4.2.1 A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水型滅火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泡沫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
4.2.2 B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泡沫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 B 類火災的水型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
極性溶劑的 B 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滅 B 類火災的抗溶性滅火器。
4.2.3 C類火災場所應選擇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
4.2.4 D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撲滅金屬火災的專用滅火器。
4.2.5 E類火災場所應選擇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但不得選用裝有金屬喇叭噴筒的二氧化碳滅火器。
4.2.6 非必要場所不應配置鹵代烷滅火器。非必要場所的舉例見本規范附錄 F。必要場所可配置鹵代烷滅火器。
5 滅火器的設置
5.1 一般規定
5.1.1 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5.1.2 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
5.1.3 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 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5.1.4 滅火器不宜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5.1.5 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
5.2 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
5.2.1 設置在 A 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 5.2.1 的規定。
表 5.2.1 A 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m)
5.2.2 設置在 B、C 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 5.2.2 的規定。
表 5.2.2 B、C 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m)
5.2.3 D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5.2.4 E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不應低于該場所內 A 類或 B 類火災的規定。
6 滅火器的配置
6.1 一般規定
6.1.1 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于 2 具。
6.1.2 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宜多于 5 具。
6.1.3 當住宅樓每層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積超過 100m2 時,應配置 1 具 1A 的手提式滅火器; 每增加 100m2 時,增配 1 具 1A 的手提式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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