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16-201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
- 發表時間:2022-08-09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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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了預防建筑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 可燃材料堆場;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1.0.3 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1.0.4 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筑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
1.0.5 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筑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7 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符號
2.1 術 語
2.1.1 高層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 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 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屬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筑。
2.1.4 商業服務網點 commercial facilities
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2.1.5 高架倉庫 high rack storage
貨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2者。
2.1.8 明火地點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除外)。
2.1.9 散發火花地點 sparking site
有飛火的煙囪或進行室外砂輪、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的固定地點。
2.1.10 耐火極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
2.1.11 防火隔墻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于規定要求的不燃性墻體。
2.1.12 防火墻 fire wall
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 h的不燃性墻體。
2.1.13 避難層(間)refuge floor(room)
建筑內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房間)。
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2.1.15 封閉樓梯間 enclosed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1.16 防煙樓梯間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防煙的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統稱前室)等設施,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防火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1.17 避難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煙措施且兩側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3.00 h的防火隔墻,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1.18 閃點 flash point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可燃性液體或固體表面產生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或固體的最低溫度(采用閉杯法測定)。
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燒時可產生熱波作用的油品。
2.1.21 防火間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著火建筑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
注: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2.1.22 防火分區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內部采用防火墻、樓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
2.1.23 充實水柱 full water spout
從水槍噴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過直徑380mm圓孔處的一段射流長度。
2.2 符 號
A——泄壓面積;
C——泄壓比;
D——儲罐的直徑;
DN——管道的公稱直徑;
Δ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閉段長度;
N——人數;
n——座位數;
K——爆炸特征指數;
V——建筑物、堆場的體積,儲罐、瓶組的容積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場或糧食筒倉、席穴囤、土圓倉的儲量。
3 廠房和倉庫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1的規定。
表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 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生產的火災危險性特征 |
甲 | 1.閃點小于28℃的液體;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黃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不小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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