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7903-2011 電梯層門耐火試驗 完整性、隔熱性和熱通量測定法
- 發表時間:2022-12-1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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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梯層門耐火試驗通用方法的術語和定義、耐火性能代號與分級、試驗裝置、試件條件、試件準備、試驗程序、試驗結果、試驗結果的有效性以及試驗報告等。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電梯層門。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消防基本術語 第一部分
GB/T 14107 消防基本術語 第二部分
GB 7588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GB/T 7633 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
GB/T 9978.1 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T 5907、GB/T 14107、GB/T 9978.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電梯層門 lift landing door
安裝在電梯豎井每層開口位置,用于人員出入電梯的門。
3.2
隔熱型電梯層門 insulated lift landing door
在一定時間內能同時滿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要求的電梯層門。
3.3
非隔熱型電梯層門 un-insulated lift landing door
在一定時間內能滿足耐火完整性要求,根據需要還能滿足熱通量要求的電梯層門。
3.4
支撐結構 supporting construction
耐火性能試驗爐前部,用于安裝試件的裝置。
4 耐火性能代號與分級
4.1 耐火性能代號
電梯層門的耐火性能指標代號如下:
——E:表示完整性;
——I:表示隔熱性;
——W:表示熱通量。
4.2 耐火性能分級
電梯層門的耐火性能,按耐火時間分為30min、60 min、90 min、120 min 四個等級,采用單一指標進行分級的耐火性能等級見表1,采用混合指標進行綜合分級的耐火性能等級見表2。耐火性能等級表示的意義如下:
——E tt:按滿足完整性指標要求進行分級,耐火時間為ttmin;
——I tt:按滿足隔熱性指標要求進行分級,耐火時間為tt min;
——W tt:按滿足熱通量指標要求進行分級,耐火時間為tt min;
——EI tt:按同時滿足完整性指標和隔熱性指標要求進行分級,耐火時間為ttmin;
——EW tt:按同時滿足完整性指標和熱通量指標要求進行分級,耐火時間為tt min。
表1 電梯層門的單一指標耐火性能等級
分級方法 | 耐火性能等級 | |||
滿足完整性指標要求 | E 30 | E 60 | E 90 | E 120 |
滿足隔熱性指標要求 | I30 | I60 | I 90 | I120 |
滿足熱通量指標要求 | W 30 | W 60 | W 90 | W 120 |
表2 電梯層門的混合指標耐火性能等級
分級方法 | 耐火性能等級 | |||
同時滿足完整性指標和隔熱性指標要求 | EI 30 | EI 60 | EI 90 | EI 120 |
同時滿足完整性指標和熱通量指標要求 | EW 30 | EW 60 | EW 90 | EW 120 |
5 試驗裝置
5.1 耐火性能試驗爐
耐火性能試驗爐應滿足試件尺寸、升溫條件、壓力條件以及便于試件安裝與觀察的要求,爐口凈空尺寸不小于3000mm×3000 mm。
5.2 測量儀器
5.2.1 爐內溫度測量熱電偶、試件背火面溫度測量熱電偶應滿足GB/T 9978.1的相關規定。
5.2.2 爐內壓力測量儀器(測量探頭)應滿足GB/T 9978.1的相關規定。
5.2.3 溫度、壓力測量儀器的精度及測量公差應滿足GB/T 9978.1的相關規定。
5.2.4 用于耐火完整性測量的直徑6mm±0.1mm和直徑25mm±0.2mm的探棒,應符合GB/T 9978.1的相關規定。
5.2.5 用于耐火完整性測量的棉墊和裝置,應符合GB/T 9978.1的相關規定。
5.2.6 測量試件背火面熱通量的熱流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量程:0kW/m2~50kW/m2;
——最大允許誤差:±5%;
——測量視場角:180°±5°。
5.3 試驗框架及支撐結構
試驗框架應采用密度為1200kg/m3±400kg/m3的磚砌或水泥澆注構造,其厚度不應小于240mm。支撐結構應具有足夠的耐火性能,其厚度不應小于200mm。
5.4 試件背火面熱電偶設置
試件背火面熱電偶設置,應符合GB/T 7633的相關規定。
注:對于門框隱藏式電梯層門,門框可不布設熱電偶。
5.5 熱流計設置
測量試件背火面熱通量的熱流計的接收面應朝向試件的幾何中心,并距試件1m。
6 試驗條件
6.1 爐內溫度
6.1.1 耐火試驗應采用明火加熱,使試件受到與實際火災相似的火焰作用。
6.1.2 試驗時,耐火性能試驗爐內溫度應滿足GB/T 9978.1的相關規定。
6.1.3 爐溫允許偏差應滿足GB/T 9978.1的相關規定。
6.2 爐內壓力
6.2.1 耐火性能試驗爐的爐內壓力條件,應滿足GB/T 9978.1的相關規定。
6.2.2 爐壓允許偏差,應滿足GB/T 9978.1的相關規定。
7 試件準備
7.1 材料、結構與安裝
試件所用材料、結構與安裝方法,應反映試件實際使用情況,并滿足GB7588的規定。
7.2 試件數量
受檢方應提供2樘相同的試件。
7.3 試件要求
試件尺寸、結構應與實際相符。試件的養護,應滿足GB/T 9978.1的相關規定。
8 試驗程序
8.1 耐火試驗
8.1.1 試驗的開始與結束
當耐火性能試驗爐內接近試件中心的熱電偶所記錄的溫度達到50℃時,即可作為試驗的開始時間;同時,所有手動和自動的測量觀察系統都應開始工作。
試驗期間,當試件已不能滿足8.2.1、8.2.2和8.2.3規定的任何一項耐火性能判定指標時,試驗應立即終止;或雖然試件尚能滿足8.2.1、8.2.2和8.2.3規定的耐火性能判定指標,但已達到預期耐火性能等級的時間時,試驗也可結束。
8.1.2 測量與觀察
試驗過程中應進行如下測量與觀察:
a)爐內溫度測量。試驗爐開口每1.5m2面積應設置不少于1支熱電偶,爐內溫度由所有爐內熱電偶測得溫度的算術平均值來確定,熱電偶的熱端離試件或安裝試件的墻壁垂直距離為100mm,測點應避免直接受火焰的沖擊。爐內溫度測量,時間間隔不超過1min記錄1次;
b) 爐內壓力測量,時間間隔不超過5min記錄1次;
c) 電梯層門試件背火面溫度測量,時間間隔不超過1min記錄1次;
d) 觀察試件在試驗過程中的變化情況,以及試件結構、材料變形、開裂、熔化或軟化、剝落或燒焦等現象。如果有大量的煙氣從背火面冒出,應進行記錄;
e) 在試驗過程中,觀察并記錄試件結構、材料變形、開裂所產生的縫隙,以及以下現象:按GB/T 9978.1的規定能否使棉墊點燃;能否使直徑6mm±0.1mm探棒穿過縫隙進入爐內并沿縫隙長度方向移動不小于150mm;能否使直徑25mm±0.2mm探棒穿過縫隙進入爐內;
f) 在試驗過程中,觀察并記錄試件背火面平均溫度熱電偶平均溫升是否超過140℃;試件背火面(除門框上的測溫熱電偶外)最高溫度點溫升是否超過180℃;試件背火面門框,最高溫度點溫升是否超過360℃;
g)在試驗過程中,觀察并記錄熱流計測得的試件背火面熱通量是否超過15kW/m2。
8.2 耐火性能判定
8.2.1 完整性(E)
按GB/T 9978.1的規定進行測量,當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則試件失去完整性:
a)棉墊被點燃(非隔熱型電梯層門除外);
b)試件背火面出現持續火焰達10s以上;
c)直徑6mm±0.1mm探棒穿過縫隙進入爐內,并沿縫隙長度方向移動不小于150mm;
d)直徑25mm±0.2mm探棒穿過縫隙進入爐內。
8.2.2 隔熱性(I)
按GB/T 7633的規定進行測量,當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則試件失去隔熱性:
a)試件背火面平均溫升超過140℃(門框上的測溫熱電偶除外),如門扇由不同的隔熱區域構成,則不同的隔熱區域的平均溫升應分別計算;
b)試件背火面單點最高溫升超過180℃(門框上的測溫熱電偶除外);
c) 試件背火面門框單點最高溫升超過360℃。
8.2.3 熱通量(W)
試件背火面熱通量超過臨界熱通量值15kW/m2。
9 試驗結果
9.1 試驗結果記錄
按照8.2的規定,記錄試件滿足單一耐火性能指標的實際耐火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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