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5208-2010 固定滅火系統產品環境試驗方法
- 發表時間:2022-11-13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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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本標準中的二氧化硫腐蝕試驗方法、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混合氣體腐蝕試驗方法所使用的二氧化硫和硫化氫氣體腐蝕試驗方法所使用的硫化氫都是有毒氣體,其貯存、運輸和使用只能在密閉的氣體系統中進行。二氧化硫具有刺激性難聞氣味,硫化氫具有可燃性和惡臭氣味,必須備有充足的排風以應付意外泄漏。試驗操作人員還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呼吸防護。
本標準附錄A二氧化硫化學制備方法和附錄B硫化氫化學制備方法中所使用的硫酸試劑,具有強烈的腐蝕性,屬于化學危險品。應根據所規定的試驗程序制定出安全操作規程,并對試驗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應按照國家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進行硫酸試劑的存放和處理,以策安全。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評定固定滅火系統及部件在運輸、貯存和伺應狀態下的環境適應能力的環境條件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安裝場所(包括戶外)使用的固定滅火系統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690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耐液體試驗方法(GB/T 1690-2006,ISO 1817:2005,MOD)
GB/T 1771 色漆和清漆 耐中性鹽霧性能的測定(GB/T 1771-2007,ISO 7253:1996,IDT)
GB/T 2941 橡膠物理試驗方法試樣制備和調節通用程序(GB/T 2941-2006,ISO 23529:2004,IDT)
GB/T 3512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 熱空氣加速老化和耐熱試驗(GB/T 3512-2001,eqv ISO 188:1998)
GB/T 6461 金屬基體上金屬和其他無機覆蓋層 經腐蝕試驗后的試樣和試樣的評級(GB/T 6461-2002,ISO 10289:1999,IDT)
GB/T 10586 濕熱試驗箱技術條件
GB/T 10587 鹽霧試驗箱技術條件
GB/T 10589 低溫試驗箱技術條件
GB/T 10592 高低溫試驗箱技術條件
GB/T 11158 高溫試驗箱技術條件
JB/T 7444 空氣熱老化試驗箱
YB/T 5362-2006 不銹鋼在沸騰氯化鎂溶液中應力腐蝕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環境 environment
在任何時間和地點存在的或遇到的自然的和誘發的條件總和。
3.2
工作狀態 operating state
產品處于履行所要求功能的狀態。
3.3
伺應狀態 set condition
產品守候在準備工作狀態,即待機隨時進入工作狀態。
3.4
條件試驗 conditioning
把試樣暴露于規定的試驗環境中,持續規定的時間,以確定這種環境條件對試樣性能產生影響的過程。
3.5
一般安裝場所 non-special installation location
對安裝使用的固定滅火系統產品的環境試驗方法沒有特別要求的非特殊場所。
3.6
固定滅火系統 fixed extinguishing systems
固定安裝在建筑及設施中的滅火裝置和設備。
3.7
預處理 pre-conditioning
為消除或部分消除試樣以前經歷的各種效應,在條件試驗前對試樣所做的處理。
3.8
恢復 recovery
在條件試驗之后,最后檢測之前,為使試樣的性能穩定所做的處理。
3.9
標準大氣條件 standard atmosphere condition
測量和試驗用標準大氣條件,其范圍:
溫度:+15℃~+35℃;
相對濕度:25%RH~75%RH;
氣壓:86 kPa~106 kPa。
3.10
應力腐蝕 stress corrosion
由殘余或外加應力和腐蝕聯合作用導致金屬部件出現破裂或漲裂的現象。
4 低溫試驗方法
4.1 目的
提供一種標準的試驗程序,用于評價固定滅火系統及部件在低溫下貯存和使用的適應性。
4.2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T 10589的規定。試驗設備應能在工作室內保持4.3.1規定的試驗溫度,應采用強迫空氣循環來保持溫度均勻性。試驗設備工作室尺寸應能滿足試樣的任何表面與相對應的箱壁之間的最小距離不小于10cm。
4.3 試驗條件參數
4.3.1 試驗溫度
試驗溫度可從下列溫度中選取(溫度偏差為±2℃):+5℃、0℃、-10℃、-20℃、-30℃、-40℃、-55℃、-65℃或產品標準規定的試驗溫度。
4.3.2 持續時間
持續時間可從下列時間中選取:2h、16 h、24h、72h、96h、10d、30d或產品標準規定的持續時間。
4.3.3 低溫試驗嚴酷程度
低溫試驗溫度和持續時間是決定低溫試驗嚴酷程度的兩個參數。根據試樣的制作材料以及體積、質量的大小和具體使用環境因素,可在4.3.1和4.3.2所給數值中選取,也可另行規定出適宜的試驗溫度和持續時間。當試驗的目的僅僅是檢驗試樣在低溫時能否正常工作,則試驗的持續時間應能充分滿足試樣在規定的溫度下達到穩定。當用本標準作為與低溫耐久性或可靠性相聯系的有關試驗時,所需的持續時間應足夠長,可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作出規定。
4.4 預處理
試樣在試驗前應去掉包裝,在標準大氣條件下放置不少于2h或按產品標準的規定進行處理。
4.5 初始檢驗
按產品標準規定對試樣進行外觀檢查及有關性能的檢驗。
4.6 條件試驗
4.6.1 將試樣按正常工作位置或產品標準規定的位置放入試驗箱的工作室內。試樣可處于不通電狀態、通電狀態、伺應狀態或產品標準規定的狀態。
4.6.2 待試驗箱工作室內溫度達到規定值并穩定后,開始計算持續時間。
4.6.3 若要求進行中間檢測,可按產品標準規定對試樣進行有關性能的測量。對功能性檢測,應按產品標準規定對試樣給予通電或施加負載,以檢驗其能否達到所規定的功能要求。中間檢測應在條件試驗期間或結束時按規定項目進行測量,測量時,試樣不應從試驗箱中取出。
4.6.4 在條件試驗結束后,應使試樣恢復到室溫,對通電運行或施加負載的試樣可在恢復前停止通電或卸去負載。
4.7 恢復
4.7.1 試樣應在標準大氣條件下進行恢復直到解凍。
4.7.2 可用手抖動試樣或用短時吹風以除去水滴。
4.7.3 當產品標準有要求時,可對試樣在恢復期間保持通電或加載并連續進行測量。
4.7.4 恢復時間應足夠長,以便使溫度達到穩定,所有測量應在恢復終了前進行完畢。
4.8 最后檢測
根據產品標準的要求,對試樣的外觀和有關性能進行檢測。
最后檢測應在恢復結束后立即進行。對溫度變化最敏感的參數應先測量。除非產品標準另有規定,所有參數應在30min內測量完畢。
4.9 試驗結果評定
試驗結果的評定由被測試樣的產品標準提出,可包括以下內容:
a)試樣的外觀變化;
b)試樣的性能及功能的測試結果,包括中間檢測和最后檢測的結果。
5 高溫試驗方法
5.1 目的
提供一種標準的試驗程序,用于評價固定滅火系統及零部件在高溫條件下貯存和使用的適應性,其中包括非金屬部件耐高溫老化的能力。
5.2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T 11158的規定,并應滿足5.3的規定,應采用強迫空氣循環來保持溫度均勻性。試驗設備工作室尺寸應滿足試樣的任何表面與相對應的箱壁之間的最小距離不小于1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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