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162-2006 火災技術鑒定物證提取方法
- 發表時間:2022-11-1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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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火災技術鑒定物證的術語和定義、物證提取的器材、材料與試劑、方法和注意事項。
本標準適用于電氣火災、自燃火災、爆炸火災、放火等火災技術鑒定物證的提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6840.1 電氣火災原因技術鑒定方法 第1部分:宏觀法
GB/T 18294.1 火災技術鑒定方法 第1部分:紫外光譜法
3 術語和定義
GB 16840.1和GB/T 18294.1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 器材、材料與溶劑
4.1 提取器材
提取器材包括下列工具:
a)鑷子、鉗子等夾取類工具;
b)剪刀、手術刀等剪割類工具;
c)鋸子、切割機等切割類工具:
d)毛刷、鏟子、鉤子、錘子、篩子等清理類工具;
e)磁鐵等吸附類工具。
4.2 輔助器材和材料
輔助器材包括下列器具材料:
a)放大器(帶照明,放大倍數為4倍以上);
b)照明燈具;
c)抽氣泵、注射器、采樣器、氣囊等氣體取樣器材;
d) 脫脂棉。
4.3 包裝器材和材料
包裝器材包括下列器具材料:
a)可封口的聚乙烯塑料袋、紙袋;
b)磨口玻璃瓶;
c)可密封的金屬罐;
d)標簽紙。
4.4 溶劑
主要用于現場煙塵痕跡提取,包括:石油醚、正己烷、乙醚、氯仿等,溶劑純度為分析純或分析純以上。
5 提取方法
5.1 電氣火災
5.1.1 提取部位
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可按照供電系統(電源部分)→配電系統(配電盤)→電氣線路及電氣連接件→用電設備或器具的順序,查找每一處熔化痕跡,重點提取起火部位的帶有熔化痕跡的物證。
5.1.2 主要物證
——電線電纜類:以銅、鋁導線為主;
——接插件類:插頭插座、接線端子、線路接頭、開關等;
——低壓電器類:斷路器、熔斷器、刀形開關、轉換開關、接觸器、啟動器、控制繼電器、主令電器、電阻器、變阻器、電磁鐵等;
——電氣照明類:白熾燈、鹵鎢燈、熒光燈、霓虹燈、高壓鈉燈等;
——電熱器具類:電熨斗、電炊具、電爐子、電暖器、熱水器、電飯鍋等;
——家用電器類:電視機、影碟機、空調機、洗衣機、電風扇、電吹風機、音響設備、電冰箱等;
——電動設備類:發電機、電動機、起動機、壓縮機等;
——電磁設備類:小型變壓器、穩壓器、充電器、電鈴等;
——電工儀表類:電壓表、電流表、電度表等;
——電子元器件類:電路板、電容、電阻、功率管等;
——雷擊電流、漏電流通路上的金屬件;
——電雷擊電流和短路電流通路附近的鐵磁性物質;
——其他電氣設備上的金屬熔痕。
物證提取前應認真核實,確認是否在起火前使用的電氣線路或電氣設備,防止誤將曾經發生電氣故障的殘留物作為物證提取和鑒定。
5.1.3 輔助物證
與直接物證有關的線路、保險控制裝置等具有輔助證明作用的物證必要時應一并提取。
5.2 自燃火災
應提取起火點處自燃后的炭化殘留物以及與自燃物相同的原物質,共同作為物證鑒定的試樣。
5.3 爆炸火災
5.3.1 提取部位
當爆炸起火點確認之后,提取爆炸點及距爆炸點不同位置的爆炸飛濺物(散落在地面、設備表面、墻壁上等),以及未在火場存放,未經爆炸燃燒的原物品,共同作為物證鑒定的試樣。
5.3.2 液體、固體爆炸
應將不同位置的爆炸飛濺物及爆炸燃燒形成的殘留物,按空間立體取樣法提取。
5.3.3 氣體爆炸
爆炸點及其附近的氣樣采用抽氣泵、采樣器或注射器抽提。爆炸點周圍的煙塵按空間立體取樣法提取。
5.4 放火
5.4.1 提取部位
火災技術鑒定物證按空間立體取樣法提取。
5.4.2 煙塵提取
在起火點附件的玻璃、墻壁等固體表面上附著的煙塵,應采用脫脂棉進行反復擦拭或用刀片將帶煙
塵的墻壁刮取以及直接提取附著煙塵的玻璃片,放入包裝器材中封存。
5.4.3 地面提取
對于起火點處地面可采用脫脂棉擦拭表面附著的燃燒殘留物或將地面直接砸碎、鋸割、挖取,封存。
5.4.4 人體提取
衣服、頭發、指甲以及尸體的手臉表皮附著煙塵、氣管、肺葉等器官附著的煙塵應分別提取,并放人潔凈的器皿中封存。
5.4.5 炭灰提取
起火點處的炭灰直接提取,封存。
5.5 取樣量
技術鑒定的物證可按下列數量提取:
——熔痕及設備,起火點處的熔痕盡量取全,設備物證當不容易拆解時,可整體提取;
——炭灰及地面,每個點應提取250g以上;
——煙塵,應提取純煙塵0.1g以上;
——頭發,應提取1g以上;指甲應提取可剪的全部,衣服應提取200g以上;
——氣體,應提取500mL以上。
6 注意事項
物證提取應注意以下事項:
——物證提取要及時,防止人為破壞及試樣自然損失;
——物證提取要準確。火災撲救后,應馬上勘查與調查現場,待確定起火點后,經與物品保管與使用人、撲救人員核實該物品是否搬動移位,并固定其在火場的位置、形態與其他物證的有機聯系,然后再提取封存;
——在提取物證之前應對現場及要提取的物證進行拍照、錄像與記錄備案,然后再拆解提取;
——對封存保管的樣品要標明火場名稱、樣品名稱、樣品數量、取樣位置、時間、取樣人及見證人;
——物證提取所使用的盛裝袋或容器必須保持潔凈,不得有污染,不得混裝,并嚴格封存;
——確保選擇的盛裝袋或容器不與所盛裝的樣品發生化學反應,避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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