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3021-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 發表時間:2022-10-1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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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分級、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 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和《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檢維修吊裝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 6067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 : 1975 , NEQ)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吊裝作業 lift
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2
吊裝機具crane lift
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 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 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 t至小于等于100 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 t。
5 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 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 6067的規定。
5.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 和操作。
5.3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 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 40 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 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5.5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 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6.1 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6.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 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 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6.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 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 作業中安全措施
7.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 的規定。
7.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 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 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 物作為錨點。
7.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7.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7.8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8.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8.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8.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8.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8.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 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8.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8.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8.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12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8.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15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 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9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9.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9.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9.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9.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0.1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作業證》見附錄A。
10.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 準。對本標準5.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 部門負責人批準。
10.3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10.4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 轉移作業部位。
10.5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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