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1105-2009 錨桿鉆機用玻璃鋼支腿
- 發表時間:2022-10-17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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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錨桿鉆機用玻璃鋼支腿(以下簡稱支腿)的術語、型號、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與煤礦錨桿鉆機配套使用的玻璃鋼支腿,也可供其它種類煤礦鉆孔與鑿巖機械配套用玻璃鋼支腿可參考。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829–2002 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生產過程穩定性的檢查)
GB 3854–1983 纖維增強塑料巴氏(巴柯爾)硬度試驗方法
GB/T 5352–2005 纖維增強熱固性塑料管平行板外載性能試驗方法
GB/T 10111–1988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MT 558.3-2005 煤礦井下用塑料管材 第3部分:玻璃鋼管材;
MT/T 903–2002 煤礦用氣動鑿巖機通用技術條件
JC 552–1994 纖維纏繞增強熱固性樹脂壓力管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玻璃鋼支腿 cylinder of glass fiber–reinforced plastic
以玻璃纖維為增強材料制成結構層,用樹脂或鋼、鋁合金、尼龍等材料作為內襯層組成缸筒;由外缸筒和多級或單級內缸筒(或活塞桿體)構成的可伸展氣缸或液壓缸支撐體,用以支撐鉆孔機械或鑿巖機械,并能對其施加推進力的支腿。
4 支腿型號
4.1 支腿型號表示方法如下:
產品類型代號:玻璃鋼支腿
4.2 主參數中,最大推進力值以5的倍數定制;最大工作高度值圓整至十位,并以5的倍數定制。
4.3 氣動支腿的最大推進力為0.63MPa工作氣壓下的推進力,液壓支腿的最大推進力為最大工作壓力下的推進力。
5 基本性能參數
5.1 支腿的基本性能參數見表1。
表1 基本性能參數
序號 | 項 目 | 單 位 | 參 數 |
1 | 伸展級數 | ||
2 | 工作壓力 | MPa | |
3 | 推進力 | kN | |
4 | 最大伸展高度 | mm | |
5 | 最小收縮高度 | mm | |
6 | 缸筒水壓失效環向應力 | MPa | 150、200、250 |
7 | 缸筒安全系數 | ≥10 | |
8 | 質量 | kg | |
9 | 適用介質 |
5.2 氣動支腿的基本性能參數中,應分別列出工作氣壓為0.40MPa、0.50MPa、0.63MPa下的推進力。
5.3 對伸展級數多于1 級的支腿,應列出支腿各伸展級的推進力。
6 技術要求
6.1 基本要求
支腿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相同規格的缸筒應能互換。
6.2 外觀與空載性能
6.2.1 支腿表面應平整、光滑并不應有裂隙、結構分層等明顯缺陷。
6.2.2 支腿裝配后伸縮運行應平穩,不應有卡滯等異常現象。
6.3 安全性能
6.3.1 支腿缸筒結構層的水壓失效環向應力,應在表1規定的數值中選取;其安全系數可由產品制造企業自定,但應不小于10。
6.3.2 支腿缸筒在其安全系數倍最大工作壓力的水壓下,應不出現破損、變形、滲漏等異常。
6.3.3 支腿缸筒內襯層可采用樹脂、鋼、鋁合金、尼龍等材料,但水壓滲漏性能應符合JC552-1994的規定。
6.3.4 支腿缸筒的阻燃性能應符合MT558.3-2005的要求。
6.3.5 支腿缸筒的表面電阻值應不大于3.0×108Ω。
6.3.6 支腿缸筒平行板外載剛度應符合JC552-1994的規定。
6.3.7 支腿缸筒外表面的巴氏硬度應不小于35。
6.3.8 支腿的耐沖擊性能應符合MT/T903-2002的要求。
6.4 推進性能
6.4.1 在額定條件下,支腿的推進力應不小于規定值的95%。
6.4.2 支腿的最大伸展高度應不小于規定值的95%,最小收縮高度應不大于規定值的105%。
6.5 密封性能
6.5.1 液壓支腿組裝后,在最大工作壓力1.5倍的壓力下(最大工作壓力大于16MPa時,按1.25倍),不應有滲漏現象。
6.5.2 氣動支腿組裝后,在0.80MPa供氣壓力下,不應有滲漏現象。
6.6 質量
支腿質量應不大于規定值的105%。
7 試驗方法
7.1 基本要求檢查
支腿制造質量由制造廠予以保證,并應有相關的檢驗記錄。
7.2 外觀與空載性能檢測
7.2.1 支腿的外觀質量用目測進行
7.2.2 支腿組裝后的空載伸縮運行試驗時,應反復使支腿全行程伸展與收縮三次以上,觀察支腿運行是否正常。
7.3 安全性能試驗
7.3.1 支腿缸筒的水壓失效環向應力試驗按JC552-1994規定的方法進行,所確定的水壓失效環向應力值應等于或大于試驗值并應符合表1的規定。
7.3.2 支腿缸筒的水壓耐壓試驗時,先將試驗壓力值調整至最大工作壓力的安全系數倍,然后保壓2 min,檢查缸筒是否正常。
7.3.3 支腿缸筒內襯層的水壓滲漏性能試驗按JC 552-1994規定的方法進行。
7.3.4 支腿缸筒的阻燃性能試驗的樣品在實物上截取并應按MT 558.3-2005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3.5 支腿缸筒的表面電阻試驗的樣品在實物上截取并應按MT 558.3-2005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7.3.6 支腿缸筒的平行板外載剛度試驗按GB/T 5352-2005規定的方法執行。
7.3.7 支腿缸筒的巴氏硬度測量按GB/T3854-1983規定的方法進行。
7.3.8 支腿的耐沖擊性能試驗按MT/T903-2002的規定進行。
7.4 推進性能試驗
7.4.1 支腿推進力測量時,將力傳感器安裝于推進力軸線方向上,在規定壓力下測量支腿推進力的大小;支腿的伸展級數多于1級時,應分別測定各伸展級的推進力。推進力試驗用的力傳感器精度應不低于±1%。
7.4.2 支腿最大伸展高度與最小收縮高度用鋼板尺測量。
7.5 密封性能試驗
7.5.1 液壓支腿的密封承壓試驗時,將系統加壓至規定的壓力并保壓3min,觀測支腿密封狀況。
7.5.2 氣動支腿的密封承壓試驗時,將系統加壓至0.80MPa并保壓3min,觀測支腿密封狀況。
7.6 支腿質量測量
支腿質量用稱重法測量。
8 檢驗規則
8.1 檢驗分類
支腿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檢驗項目見表2 。
8.2 出廠檢驗
8.2.1 出廠檢驗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完成,每臺支腿均應進行出廠檢驗,所有出廠檢驗項目合格后方可出廠。
8.2.2 出廠檢驗項目中的缸筒阻燃性能與表面電阻試驗,主參數相同的支腿,批量不足100套時隨機抽取1套進行檢驗,批量大于100套時按GB/T2829進行檢驗。
8.2.3 出廠檢驗項目中的支腿耐壓、內襯層防滲漏試驗項目,主參數相同的支腿,批量不足100套時隨機抽取2套進行檢驗,批量大于100套時按GB/T2829進行檢驗。
8.3 型式檢驗
8.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b) 連續停產半年以上,重新恢復生產時;
c) 正式生產的產品已2年時;
d) 正常生產的產品結構、材料、工藝等方面有較大改變而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提出要求時。
表2 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 項目 | 質量特征類別 | 技術 要求 | 試驗 方法 | 檢驗分類 | |
出廠檢驗 | 型式檢驗 | |||||
1 | 制造質量 | B | 6.1 | 7.1 | √ | √ |
2 | 外觀與空載性能 | B | 6.2.1、6.2.2 | 7.2.1、7.2.2 | √ | √ |
3 | 水壓失效環向應力 | A | 6.3.1 | 7.3.1 | - | √ |
4 | 支腿耐壓性能 | A | 6.3.2 | 7.3.2 | √ | √ |
5 | 內襯層防滲漏 | A | 6.3.3 | 7.3.3 | √ | √ |
6 | 阻燃性能 | A | 6.3.4 | 7.3.4 | √ | √ |
7 | 表面電阻 | A | 6.3.5 | 7.3.5 | √ | √ |
8 | 外載剛度 | B | 6.3.6 | 7.3.6 | — | √ |
9 | 表面巴氏硬度 | A | 6.3.7 | 7.3.7 | — | √ |
10 | 耐沖擊性能 | A | 6.3.8 | 7.3.8 | — | √ |
11 | 推進力 | B | 6.4.1 | 7.4.1 | - | √ |
12 | 伸展、收縮高度 | B | 6.4.2 | 7.4.2 | — | √ |
13 | 密封性能 | A | 6.5 | 7.5 | √ | √ |
14 | 質量 | B | 6.6 | 7.6 | — | √ |
8.3.2 型式檢驗的樣品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產品批量不大于50套時,應按GB/T10111-1988隨機抽取3臺(套)進行型式檢驗。對A類項目,有兩項不合格則判該批為不合格;有任一項不合格,應對不合格項加倍抽樣重新檢驗,若仍有不合格時則判該批不合格。對B類項目,有三項不合格則判該批不合格;有兩項不合格時應對不合格項加倍抽樣重新檢驗,若任意一套仍有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為不合格。批量大于50套時,抽樣方案采用GB/T2829-2002,除非有其它標準另有規定,一般選用一次抽樣方案,判別水平Ⅱ,不合格質量水平RQL不大于40。
8.3.3 型式檢驗中的水壓失效環向應力項目,當支腿耐壓性能試驗符合要求時不必進行檢驗。
9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9.1 標志
每臺(套)支腿應設置名牌或標識,名牌應采用銅或不銹鋼材料制作。名牌或標識應標明以下內容:
a)產品型號;
b)出廠編號及 出廠日期;
c)企業名稱、地址
9.2 包裝
每件產品應單獨包裝,包裝應牢固、可靠,并采取防潮、防日曬措施,包裝箱內應放置以下隨機文件:
a)產品合格證;
b)產品使用說明書;
c)與安全標志管理有關的文件。
9.3 運輸
產品在運輸時,不得受雨水浸蝕,搬運及裝卸過程中不得拋置或沖撞。
9.4 貯存
產品貯存時應放置在空氣干燥流通的地方,防止受潮、雨淋、日曬、腐蝕以及其它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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