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20-2008 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纏繞式提升機安全檢測檢驗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2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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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纏繞式提升機安全檢測檢驗的項目、技術要求、判定規則和檢驗周期。
本規范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卷筒直徑≥2.0 m的在用纏繞式提升機現場檢測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3325-1991 機器和設備輻射的噪聲操作者位置噪聲測量的基本準則(工程級)
GB 1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3 檢驗基本要求
3.1 受檢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纏繞式提升機應能正常運行。
3.2 用于井下有防爆要求的提升機,應符合GB 16423-2006中的有關規定。
3.3 檢驗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
4 檢驗項目及技術要求
4.1 機房或硐室
4.1.1 機房或碉室應有照明裝置,照明應用白光,司機操作位置處的照度不應低于100 lx,且應有應急 照明設施。
4.1.2 操作位置處的噪聲聲壓級不應超過85 dB(A),達不到噪聲標準時,作業人員應佩戴防護用具。
4.1.3 提升機(不含室外安裝的天輪)應安裝在無爆炸介質、環境溫度為5 ℃?40 ℃的機房內或環境 溫度為5 ℃?28 ℃的碉室內,周圍應留有足夠的操作和維護空間。
4.1.4 影響安全的外露旋轉構件(如聯軸節、開式齒輪等),應裝設固定的防護裝置。
4.1.5 豎井用罐籠升降人員或物料的,每層罐籠允許乘罐的人數和最大載重量應在井口公布。
4.1.6 機房或碉室不應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應配備滅火器,滅火器應在有效期限內,取滅火器 不應需要任何工具。設備應有防護柵欄、警示牌。
4.1.7 機房或碉室內應懸掛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應懸掛(或存放)提升機的技術特征、制動系統圖、 電氣控制原理圖等。
4.2 提升裝置
4.2.1 目測檢查提升機的主軸和卷筒,不應有嚴重降低機械性能和使用性能的缺陷。
4.2.2 提升機卷筒上纏繞鋼絲繩的層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a)豎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應纏繞單層;專用于升降物料的,纏繞層數不應大于 2層;
b)斜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纏繞層數不應大于2層;專用于升降物料的,纏繞層數不應大于3層;
c)盲井(包括盲豎井、盲斜井)中專用于升降物料的或地面運輸用的,纏繞層數不應大于3層;
d)開鑿豎井或斜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纏繞層數不應大于2層;深度或斜長超過400 m的, 纏繞層數不應大于3層;
e)移動式或輔助性專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鑿井期間專為升降物料用的,可多層纏繞。
4.2.3 卷筒上纏繞2層或2層以上鋼絲繩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a)卷筒邊緣應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其高差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5倍;
b)卷筒上應裝設帶繩槽的襯墊,對未裝帶繩槽襯墊的卷筒,應在卷筒板上刻有繩槽或用一層繩作底繩。
4.2.4 提升機的卷筒、天輪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應符合以下要求:
a)井上提升機的卷筒和天輪,不應小于80;
b)井下提升機和鑿井用提升機的卷筒和天輪,不應小于60;
c)排土場用提升機的卷筒和導向輪,不應小于50;
d)懸掛吊盤、吊泵、管道用提升機的卷筒和天輪,鑿井時運料用提升機的卷筒,不應小于20。
4.2.5 提升機的天輪、卷筒上繞繩部分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的直徑之比,應符合下列要求:
a)井上提升機,不應小于1 200;
b)井下或鑿井用的提升機,不應小于900;
c)鑿井期間升降物料的提升機或懸掛水泵、吊盤用的提升機,不應小于300。
4.2.6 鋼絲繩繩頭在卷筒上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鋼絲繩繩頭不應系在卷筒軸上;
b)繩孔不應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應形成銳角;
c)卷筒上保留的鋼絲繩不應少于3圈,用以減輕鋼絲繩與卷筒連接處的張力。此外,還應留有作 定期檢驗用的補充繩。
4.2.7 天輪的輪緣應高于繩槽內的鋼絲繩,高出部分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帶襯墊的天輪,襯 墊應緊密固定,襯墊磨損深度應小于鋼絲繩直徑,或沿側面磨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2。
4.2.8 提升機實際運行的最大速度及最大加速度、減速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a)豎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最大加速度、減速度均不應超過0.75 m/s2,最大速度p不應超過式 (1)所求得的數值,且最大不應大于12 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單位為米每秒(m/s);
H--提升高度,單位為米(m)。
b)豎井中用罐籠或箕斗升降物料時,最大速度p不應超過式(2)所求得的數值。
式中:
p--最大提升速度,單位為米每秒(m/s);
H--提升高度,單位為米(m)。
c)豎井中用吊桶、吊盤、箕斗升降人員時的最大速度,有導向繩時,不應超過式(1)所求得的數值 的1/3;無導向繩時,不應超過1m/s。
d)豎井中用吊桶、吊盤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有導向繩時,不應超過式(2)所求得的數值的 2/3;無導向繩時,不應超過2m/s。
e)斜井中用礦車運輸物料時的最大速度,斜井長度不大于300 m時,不應超過3.5m/s;斜井長度 大于300 m時,不應超過5 m/s。
f)斜井中用箕斗運輸物料時的最大速度,斜井長度不大于300 m時,不應超過5 m/s;斜井長度大 于300 m時,不應超過7 m/s。
g)斜井中運輸人員時的最大速度,斜井長度不大于300 m時,不應超過3.5 m/s;斜井長度大于 300 m時,不應超過5 m/s,且均不應超過人車設計的最大允許速度。斜井中運輸人員時的最 大加速度和減速度,均不應超過0.5 m/s2。
4.2.9 提升機不應超載運行,鋼絲繩最大靜張力和最大靜張力差的實際測算值均不應大于提升機的設 計值。
4.2.10 提升機應有定車裝置。
4.2.11 提升機應裝有深度指示器,深度指示器應能準確地指示出提升容器在井筒中的位置,指示應清 晰,能發出減速、停車和過卷信號。
4.2.12 豎井中用于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吊桶、吊盤、箕斗等乘人容器應裝設 防墜器。
4.3 升機制動系統
4.3.1 提升機應裝有能獨立操縱的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兩套制動系統,其操縱系統應設在司機操縱 臺。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共用1套閘瓦制動時,操縱和控制機構應分開。
工作制動應使用機械傳動的、可調整的工作閘。
安全制動除可由司機操縱外,還應能自動制動。制動時,應能使提升機的電動機自動斷電。安全制 動開關應靈敏可靠。提升能力在10 t以下的鑿井用提升機,可采用手動安全閘。
雙卷筒提升機兩套閘瓦的傳動裝置應分開,且正常提升時能同步動作。調繩時活動卷筒應處于安 全制動狀態,固定卷筒的制動器應能正常操作。
4.3.2 提升機在制動狀態時所產生的制動力矩與實際提升最大靜荷重旋轉力矩之比K值,不應小于 3。鑿井時期升降物料用的提升機,K值不應小于2。
對于雙卷筒提升機,在調整雙卷筒旋轉相對位置時,每一卷筒制動裝置在制動盤或制動輪上所產生 的力矩,不應小于該卷筒所懸質量(鋼絲繩質量與提升容器質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L2倍。
4.3.3 提升機安全制動時的制動減速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安全制動減速度規定值 (m·s-2)
傾角 運行狀態 | θ≤30° | >30°(包括豎井) |
上提重載 | ≤Ac | ≤5 |
下放重載 | ≥0.75 | ≥1.5 |
注:A = g(sinθ+f· cosθ) 式中: Ac——自然減速度,m/ s2 ; g——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傾角,(°); f——繩端載荷的運行阻力系數,一般取0.010?0.015。 |
4.3.4 制動閘瓦與制動輪或制動盤的接觸面積應符合以下要求:
a)塊式制動器不應小于80% ;
b)盤形制動器不應小于60%。
4.3.5 制動閘松閘時,閘瓦與制動輪或制動盤間的間隙應符合以下要求:
a)平移式塊式制動器不應大于2 mm,且上下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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