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28-2010 礦山在用斜井人車安全性能檢驗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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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礦山在用斜井人車安全性能檢驗的項目、技術要求、檢驗方法、判定規則和檢驗周期。
本規范適用于礦山在用抱軌式和插爪式斜井人車現場安全性能檢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 督管理和企業對斜井人車維護、保養后的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1011 礦用人車安全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3.1
全速 full speed
指斜井人車實際使用時的最高速度。
3.2
主牽引桿 main drawing stick
頭車與鋼絲繩相連接的牽引桿。
3.3
撞塊距離 striking distance
開動機構上的撞塊(撞鐵)與制動機構上撥叉間的距離。
3.4
空行程時間 time of idle travel
從斜井人車脫離牽引,至抱爪接觸鋼軌或插爪落到地之間的時間。
3.5
平均制動減速度 mean braking deceleration
斜井人車從抱爪接觸鋼軌(或插爪落到地)開始起制動作用至斜井人車完全停穩為止,制動期間的 平均減速度。
3.6
抓捕角 catching angle
抱軌式斜井人車的抱爪下落抱住鋼軌后,抱爪與鋼軌頂面的夾角。
3.7
空載 no-load
斜井人車空車或斜井人車中乘載一人時,為斜井人車空載。
3.8
滿載 full load
按規定的乘載人員數,在斜井人車滿員乘載人員或裝載與滿員乘載人員相同的質量(每人質量按 70 kg計算)時,為斜井人車滿載。
4 基本要求
4.1 檢驗的斜井人車應為專業制造單位生產的產品。
4.2 新購置的斜井人車應符合GB 21011的要求,并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4.3 所檢的斜井人車應為按相關規定進行日常維護、處于運行狀態的斜井人車,或大修后、或新購置, 并且經調試擬投入使用的斜井人車;車體結構未進行不合理改造。
4.4 與所檢斜井人車配套使用的提升設備和提升鋼絲繩應檢驗合格,且處于該設備規定檢驗周期內。
4.5 說明書、緩沖鋼絲繩等相關技術資料保存完整。
4.6 斜井巷道傾角符合斜井人車的運行要求。
4.7 軌道和道床符合所用斜井人車技術資料規定的運行要求。
4.8 使用單位在日常使用過程中,應對斜井人車各部件的聯結及靈活性進行詳細檢查,各連接部位的 繩、鏈、環、銷、墊等應連接可靠,平道閉鎖裝置、開動機構、制動裝置中的移動、旋轉部位及輪對應靈活, 各注油部位潤滑良好;主牽引桿、連接裝置及銷軸、彈簧、緩沖裝置、插爪或抱爪完整可靠,無異常永久變 形,并符合產品技術資料規定的要求,車體強度應滿足制動要求。
4.9 承受牽引力的鏈環、銷軸無彎曲、變形、裂紋,磨損最嚴重處的磨損量不超過原尺寸的10% ;閉鎖 裝置無裂紋;軸頸磨損量不應超過原直徑的5% ;車輪的輪緣磨損余厚不應小于13 mm,踏面磨損余厚 不應小于7 mm。
5 檢驗項目及技術要求
5.1 車體
5.1.1 車廂結構:車廂結構不應進行不合理改造。
5.1.2 車廂強度:車架、前后擋板、骨架角鐵應無開焊、裂紋、破洞和明顯變形,車體強度應滿足制動要 求;車棚的凸凹深度應不大于30 mm,裂紋長度應不大于50 mm。
5.1.3 部件完整性:扶手、靠背板、坐板、腳踏板、保護鏈及其他部件應齊全完整,釧釘和螺栓不應松動。
5.1.4 車廂內表面:車廂內的任何部位不應有足以使人致傷的尖銳凸出物。
5.1.5 觀察窗口 :頭車的前、后壁應開設觀察窗口 ;掛車的前壁也應開設觀察窗口。
5.1.6 舒適系數:舒適系數應不小于0.3。
5.1.7 保護欄桿或保護鏈:車廂入口處應裝設摘掛方便的保護欄桿或保護鏈,在正常連接方式下,各種 制動試驗過程中不應自行脫落。
5.1.8 防護措施:人車座位兩側應裝有防護扶手,車廂應能運送載有傷員的擔架。雙鉤提升時,兩列車 相鄰側應裝設防護網。
5.2 開動機構
5.2.1 斜井人車應安裝有靈活、可靠的手動制動裝置,操縱機構應安裝在下行方向的第一排座位處。 組列時,每節車均應安裝靈活、可靠的制動裝置,手動操縱機構應安裝在下行方向的第一節車廂內的第 一排座位處。
5.2.2 手動操縱機構及傳動桿件應無異常變形,動作應靈活可靠,活動部位潤滑良好。
5.2.3 主牽引桿應能在導向箱內靈活伸縮,無裂紋。
5.2.4 斜井人車的開動彈簧和制動彈簧應無裂紋、斷裂和明顯永久變形。
5.3 聯接裝置
承受牽引力的鏈環、插銷及防脫銷裝置,應無彎曲、變形、裂紋。
5.4 緩沖裝置
5.4.1 制動緩沖部件
5.4.3.1 對于抱軌式斜井人車,緩沖鋼絲繩應采用單層圓股、交互捻鋼絲繩,緩沖繩應排列整齊,不應 強行扭轉,儲備長度應符合使用說明書或相關技術資料的規定。卡繩楔應緊固,壓繩頭螺栓不應松動。
5.4.3.2 對于插爪式斜井人車,緩沖木的材質、規格應符合使用說明書或相關技術資料的規定。緩沖 木應牢固地固定在車架上,螺栓不應松動,螺母不應露出切入面外。緩沖木最大切割深度不應超過 40.0 mm。
5.4.3.3 對于采用切割緩沖木進行緩沖的抱軌式人車,其緩沖裝置應符合本規范5.4.3.2的要求。
5.4.2 支撐裝置或減震裝置
斜井人車組列時,鄰車之間應安裝有完整的支撐裝置或減震裝置;支撐裝置、緩沖部件應無裂紋或 斷裂。
5.5 平道閉鎖裝置
斜井人車應設置靈活、可靠的平道閉鎖裝置。
5.6 制動裝置
5.6.1 抱軌式斜井人車
5.6.3.1 在楔形箱內,抱爪應能張開至最大角度,側面應留有間隙。
5.6.3.2 抱爪和楔形箱橫向動作應靈活,抱爪和楔形箱橫向移動量一致,且不應小于20.0 mm。
5.6.3.3 抱爪不應有明顯的異常變形。
5.6.2 插爪式斜井人車
5.6.2.1 制動架與人車底架的滑動應靈活。
6.6.2.2 撞塊的定位應牢固,且有防松措施。
7.6.2.3 插爪不應有明顯的異常變形。
5.7 行走部分
5.7.1 車軸不應有裂紋,劃痕深度不應超過2.5 mm。車輪不應有裂紋,應轉動靈活。
5.7.2 在正常使用地點,進入變坡點時,車頭、車尾與地面(或軌道)不應有碰撞現象。
5.8 信號裝置
5.8.1 斜井人車應設置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6.8.2 所有固定收發信號的地點,均應懸掛明顯的信號牌。多水平運送時,各水平發出的信號應有 區別。
5.9 靜止落閘試驗
靜止落閘試驗時,抱軌式和插爪式斜井人車應分別進行手動落閘試驗和松繩落閘試驗,試驗結果應 滿足下列要求:
a)斜井人車兩側的抱爪或插爪均應迅速下落,無卡阻或滯緩現象;組列時,各節車應同時落爪或 順序落爪。
b)抱軌式斜井人車:抓捕角不應超過75。,牙片(或牙面)的一側應咬住鋼軌頭側面的全高,另一 端應咬住不小于鋼軌頭側面高度的2/3。
插爪式斜井人車:插爪尖端低于枕木上平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70 mm。
c)復位時,插爪或抱爪應能順利恢復到原位。
5.10 空行程時間
斜井人車制動空行程時間應滿足:抱軌式斜井人車不大于0.30秒,插爪式斜井人車不大于0.40 秒。
5.11 實際最大運行速度
斜井人車實際最大運行速度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但最大不超過5.0m/s,且不應超過斜井人車 設計的最大允許速度。
5.12 全速落閘試驗
檢驗時應按順序進行空載全速手動落閘試驗、空載全速脫鉤試驗和滿載全速脫鉤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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