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7006-2013 白酒企業安全管理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15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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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白酒企業的生產工藝安全、庫房和車間及儲酒罐區安全、生產現場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安全、安全監控管理信息系統、生產安全管理、事故應急救援及事故處理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白酒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受傳統工藝制約的白酒生產制造企業以及其它酒類企業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226 一般壓力表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4053.3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
GB 4387 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
GB 7231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T 8196 機械安全 防護裝置 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
GB 8958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GB/T 12241 安全閥一般要求
GB 15577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 20801.4 壓力管道規范—工業管道 第4部分 制作與安裝
GB/T 20801.6 壓力管道規范—工業管道 第6部分 安全防護
GB 50010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17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GB 50694 酒廠設計防火規范
GA/T 367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白酒 Chinese spirits
以糧谷為主要原料,用大曲、小曲或麩曲以及酒母等為糖化發酵劑,經蒸煮、糖化、發酵、蒸餾而制成的飲料酒。
3.2
勾兌 blending
按照產品質量要求,把相同或不同工藝、相近或有區別的各類型基酒按不同比例摻兌調配,使之符合同一標準,保持成品酒一定風格的專門技術。
3.3
釀酒 spirit fabrication
利用微生物發酵生產含一定濃度酒精飲料的過程。
3.4
安全異常 safety abnormity
可導致安全事件的不正常情況。
4 生產工藝安全
4.1 白酒的分類
按生產工藝分類,白酒分為固態法白酒、液態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三類。按糖化發酵劑分為大曲酒、小曲酒、麩曲酒和混合曲酒。
4.2 工藝、設施設備及生產流程
4.2.1 基本生產流程:原料處理、制曲、配料、蒸煮、糖化發酵、蒸餾、貯存、勾兌、灌裝、成品。
4.2.2 關鍵控制環節:配料、發酵、貯存、勾兌。
4.2.3 必備生產設備:原料粉碎、除塵、蒸餾等設備。
4.2.4 發酵設施設備:窖、池、缸、罐等。
4.2.5 貯酒設施設備:池、缸、罐、酒海等。
4.2.6 灌裝設施設備:洗瓶、灌裝、貼標、裝箱、運輸等設施設備。
4.3 原材料粉碎與輸送
4.3.1 原料粉碎車間的設備與設施應能滿足原料清除雜物、粉碎、防塵及防火防爆的工藝技術要求。架空構件和設備的安裝位置應便于清理,防止和減少粉塵聚積。
4.3.2 原料進入粉碎設備加工前,應先經過清、雜、篩,清除原料中混雜的秸稈、糧殼、碎磚石和金屬物等雜質。
4.3.3 原料采用干式破碎作業時,應采用密閉通風除塵裝置,通風管道應設置防靜電連接。
4.3.4 粉碎設備應加裝防靜電裝置,動力設備及其開關柜和照明燈具等電器設施應滿足防火防爆要求。
4.3.5 物料輸送管道要平滑,布袋、集塵箱的粉塵應定期清理。粉碎房內進行設施設備檢修時應嚴禁動火。
4.4 配料、發酵與蒸餾
4.4.1 車間的設備與設施應滿足白酒配料、糖化發酵、蒸餾的工藝技術要求和生產安全的要求。操作場所應設有排風設施,并且場地堅硬、寬敞、平坦、排水良好。采用地鍋蒸酒的企業,地鍋火門和貯煤場地應獨立設置。
4.4.2 所用的密閉式蒸麩設備,其安全附件(壓力表、安全閥及排氣閥)應齊備完好,生產時汽壓保持在工藝允許的范圍之內;蒸料終止需開啟料門出料時,應在鍋內汽壓為零的情況下進行。
4.4.3 制曲車間所用電氣及照明設施,均應采取重復接地措施并保持安全防護裝置的完好有效狀態。
4.4.4 沒有列入特種設備的帶壓或起重設備,如:手工制酵母使用的煮料鍋、滅菌鍋、高壓滅菌器、糖液壓扎架、糖液承接器、卡式罐、三角瓶等;機制酵母使用的蒸汽壓力煮料鍋、糖化罐、壓扎機、空壓機、糖液泵、螺旋壓力泵、酵母培養罐、糖液滅菌罐、高壓滅菌罐以及起重設備等,安全附件應齊備、靈敏、可靠,并應定期進行檢測。
4.5 釀酒
4.5.1 釀造車間應設置用于廢氣排放的天窗或側窗。電氣線路應采用穿管鋪設,移動設備的電力引線應采用橡套線并保持完好無損,并加裝漏電保護器;所有電氣設備均應采取重復接地措施。
4.5.2 通風或清除風室中殘渣余料時,應在設備完全停機后進行,嚴禁在設備運轉時進行。
4.5.3 天車、行車作業運行中,駕駛人員應密切關注地面情況,保持與地面工作人員的密切聯系與配合。在冬季生產中,如有蒸汽彌漫影響能見度時,應停止吊裝作業。斗升裝置的制動設施應保持靈敏、可靠,不得缺位或帶病運行,不準采用倒車方式替代制動。
4.5.4 車間內嚴禁煙火。車間內進行設備維修動用明火時,應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現場動火應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動火作業完成后應徹底清理現場。
4.5.5 對行車、抓斗、活動甑桶等大型設備進行維修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傷人事故或者其它事故的發生。
4.6 包裝車間
4.6.1 包裝車間應遠離鍋爐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貯曲等粉塵較多的場所,應有防塵、防蟲、防蚊蠅、防鼠、防火等措施。灌裝車間宜與洗瓶間、外包裝車間分開。
4.6.2 包裝車間應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并在開關和燈具上裝有安全防護罩。
4.6.3 包裝車間應根據工藝技術要求,配備溫度計、濕度計、糖度計、酒度計等。所有接觸或可能接觸白酒的設備、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應用無鉛、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不與白酒起化學反應的材料制作。
5 庫房、酒庫和露天儲酒罐區安全
5.1 原料庫
5.1.1 糧庫(倉)應清涼通風、干燥潔凈,并有防蟲、防鼠、防雀設施,配備溫度、濕度測定裝置,備有消防設施設備。糧庫地面要鋪設防潮層。
5.1.2 使用筒倉儲存原料時,筒倉容積不宜過大,應按筒倉的容量設計其牢固度;筒倉通常只容裝其體積的2/3倉料,應留有適當的空間空位;倉內空氣應可順利排出,避免倉內形成過大正壓。
5.1.3 原料存放于室外場地時,場地應高于地面且保持干燥,還應配備防雨、防霉變設施及消防器材等。
5.1.4 熏蒸后的糧食應取樣化驗藥劑殘留量,確認藥劑殘留量符合衛生標準的要求后方可出倉。
5.1.5 人員從倉頂進倉作業時,應備有扶梯、站人護欄、軟梯、安全帶、吊籃等安全防護設施;應先打開倉頂通風,啟動風機排風,確認倉內不處于缺氧狀態和熏蒸后藥劑殘留量已達到安全要求后,人員方可進倉。進倉作業應保證兩人以上,倉外應有人監護,進倉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倉內作業使用的燈具應屬粉塵防爆型,電壓應采用安全電壓。
5.2 輔料庫
5.2.1 輔料庫可建成簡易棚庫結構,但應堅固耐用,采取防風、防潮措施,配備消防設施。在不通水源的情況下,應配置蓄水裝置及提水工具。
5.2.2 禁止機動車進入棚庫內。靠近庫房的機動車的發火部位,應安裝消弧滅火裝置,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2.3 輔料運輸宜采用袋裝形式,如須散裝運輸時應加裝防拋灑設施。
5.2.4 物料運輸終結后,應隨即清掃現場,并將散落料規整運走或放入庫內。
5.2.5 棚庫進出口宜用擋板阻隔,防止庫內物料溢出庫外和外部火種進入庫中。
5.3 酒庫
5.3.1 酒庫有平房酒庫、樓層酒庫、人防工程、天然溶洞及地下酒庫等形式,成品庫的容量宜與生產能力相適應。酒庫應有防火防爆等措施,加裝防火隔斷,有安全出入口。庫內宜陰涼、干燥、通風。
5.3.2 單層庫房,宜采用混凝土框、排架結構,也可用夾層鋼結構填充隔熱材料的建筑,不應采用磚木結構。混凝土預應力的構件應做耐火處理,庫房外墻、屋面應有隔熱措施,用于結構的構件應噴涂耐火材料,耐火等級應滿足GB 50694的要求。
5.3.3 庫房內貯酒容器的排布宜留有2m以上的人行通道,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庫內不應存放其它與庫存無關的物品,不應存放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對庫存物造成污染或毒害作用的其它物料。
5.3.4 樓層酒庫窗戶的設置宜使上下窗戶之間有較大的距離,并在窗口上方設置遮陽檐板。窗戶面積宜大于1 m2,窗口宜呈較窄的長方形,其材質應為不可燃燒的材料。
5.3.5 樓層酒庫的樓板不能開設孔洞,承重柱面大小和梁、板保護層的厚度應滿足GB50010的要求。每層防火區內應設置排酒口,庫外設有垂直的排酒道,應設外廊式走道并設兩道疏散樓梯。采用混凝土管道連接排酒口與排酒管道,并應滿足5.1.10的防火要求。樓層酒庫的層高、建筑耐火等級及建筑面積應滿足GB 50694的要求。
5.3.6 樓層酒庫內的消防給水設施給水能力應不小于20 l/s。每層樓應設三個消防栓,并配備開花噴霧水槍,設2臺水泵接合器,室內供水管網應呈環狀。因生產生活用水而不能保證頂層酒庫的消防栓具有10m水柱和7 l/s的水流量時,應增設消防水泵及房頂水箱。超過三層的樓層酒庫,應設置自動噴霧滅火系統,在每層的消防分區設一個火災自動報警器,在每棟樓層酒庫設置集中報警器,在每個防火區內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紫外線探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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