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78-2020 老齡化海上固定式生產設施主結構安全評估導則
- 發表時間:2022-08-2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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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老齡化海上固定式生產設施主結構安全評估的總體要求、數據收集、檢驗、設計水平評估、極限強度評估、安全評估報告、整改措施、報廢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海洋石油鋼制樁基和導管架生產設施主結構,不適用于其他結構形式的生產設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沒有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設計使用年限 design life
設施結構根據油氣田經濟開發期而確定的計劃使用期限。
3.2
老齡化海上固定式生產設施 aging offshore fixed produetion facilities
達到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海上固定式生產設施。
3.3
主結構 main structure
固定平臺樁基和導管架主要構件及節點,包括導管架主腿、各立面斜支撐、各水平層主要支撐。
3.4
設計水平評估 design level assessment
通過對平臺結構操作工況、極端工況的靜力分析、地震分析、疲勞分析,評價平臺結構構件和節點的名義應力是否超標的一種評估方法。
3.5
極限強度評估 ultimate strength assessment
平臺結構整體極限能力的一種評估分析方法,分析中允許平臺結構構件發生材料屈服和塑性變形,常用靜推倒分析實現。
3.6
發證檢驗機構 certifying survey agency
按照有關規定認定,對海洋石油生產設施實施旨在保證達到安全生產技術條件的檢驗工作的技術服務機構。
3.7
專業設備 specialized equipment
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使用的危險性較大或者對安全生產有較大影響的設備。
3.8
專業設備檢驗機構 qualified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survey) agency
按照有關規定認定,對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使用的專業設備進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技術服務機構。
4 總體要求
4.1 海上固定式生產設施在設計使用年限到期前2年內,生產者/作業者應完成主結構安全評估工作;已經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還未進行過主結構安全評估的海上固定式生產設施,應立即開展主結構安全評估。
4.2 結構設計水平評估和極限強度評估由發證檢驗機構實施,結構檢驗由專業設備檢驗機構實施。
4.3 生產者/作業者應結合老齡化海上固定式生產設施主結構運行期間的腐蝕、應力檢測監測等數據,運用大數據分析的方法,按照基于風險的檢測評估原則,確認主結構安全評估結果及再次評估周期。
4.4 安全評估流程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5 數據收集
5.1 安全評估前技術資料收集
收集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如存在圖紙和資料缺失,應進行現場測量以獲得準確、可靠的數據;無法測量獲得的,應進行偏于安全的假定。
a)原始設計資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設計基礎;
2)設計規格書;
3)設計圖紙;
4)計算報告;
5)原始計算輸入文件。
b) 建造完工資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建造完工圖紙;
2) 建造、焊接和檢驗規格書;
3)焊接工藝評定報告;
4)鋼材材質證書;
5)安裝完工資料;
6)結構防腐資料。
c)平臺使用歷史資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環境載荷記錄:臺風、風暴、冰等;
2)操作載荷記錄:碰撞和偶然載荷;
3)改造情況記錄:圖紙、計算報告;
4)平臺歷年檢測和維修記錄等。
d) 當前條件資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結構的實際尺寸、位置、高程;
2)所有甲板設備布置及重控;
3)所有檢測、監測資料;
4)平臺所在海域積累的環境數據等。
5.2 資料收集清單
資料收集清單見附錄B。
6 檢驗
6.1 安全評估前應對生產設施進行檢驗,執行檢驗的單位應制定詳細的檢驗計劃。檢驗內容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a) 目視檢查水上結構表面防腐層,檢查構件的磨損、腐蝕、彎曲、脫落和損壞,重點檢查飛濺區內船舶或漂浮物對結構的碰撞損壞、因腐蝕引起的損壞、重大改造部位及歷次檢驗所發現的損壞修理部位;
b) 檢查是否存在明顯超載的跡象、設計缺陷和任何不符合平臺設計目的的使用;
c) 目視檢查水下結構腐蝕、損傷、變形、脫落等情況,檢查構件的海底沖刷情況、四周雜物情況,并測量構件海生物厚度情況;
d) 測量構件陰極電位;
e) 檢測主要節點和構件是否存在裂紋或其他缺陷;
f) 測量構件厚度;
g) 檢查構件陽極消耗情況;
h) 對主結構設計中的高應力區及其他疑似區域進行應力檢測、監測;
i) 檢測導管架內部是否充水;
j) 檢測沉降及水平度。
6.2 生產設施主結構安全評估后,再次檢驗的內容和周期應根據安全評估、大數據分析等結果,按照基于風險的檢測原則確定。
6.3 檢驗檢測報告格式見附錄C。
7 設計水平評估
7.1 評估方法
7.1.1 設計水平評估與新建設施的設計分析的評估內容相同,至少應包括靜力分析、波浪動力響應分析(適用時)、地震分析、疲勞分析。
7.1.2 評估分析相關設計準則和安全系數等應基于原始設計采用的規格書。
7.1.3 設施結構應根據其目前的情況進行評估,任何損壞、修理、侵蝕或其他影響結構性能或整體性的因素均應考慮在內。
7.2 環境條件的選擇
7.2.1 評估使用的環境條件重現期采用原始設計使用的重現期。
7.2.2 評估使用的環境條件數據,根據原始設計使用的環境條件和設施所處海域最新環境條件,采用二者中較惡劣的一個。
7.3 評估計算模型
7.3.1 依據原始設計圖紙和計算報告建立計算模型,包括結構模型和荷載模型等。
7.3.2 現有結構和載荷的模擬應注重與現實情況的符合性,并考慮設施對未來計劃中的改造所產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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