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70-2019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無軌運人車輛安全技術要求
- 發表時間:2022-08-1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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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無軌運人車輛的安全技術要求、檢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在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斜坡道和(或)巷道中行駛的無防爆要求、柴油機驅動的無軌 運人車輛。采用其他動力驅動的無軌運人車輛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16423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T 17771 土方機械落物保護結構試驗室試驗和性能要求
GB/T 17772 土方機械保護結構的實驗室鑒定撓曲極限量的規定
GB/T 17922 土方機械滾翻保護結構實驗室試驗和性能要求
GB 20891 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
GB/T 20969.1 特殊環境條件 高原機械 第1部分:高原對內燃動力機械的要求
GB 34655 客車滅火裝備配置要求
AQ 1043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無軌運人車輛 underground tyred personnel transportation vehicle
專門運送生產作業人員、在地下礦山斜坡道和(或)巷道中行駛的自行輪胎式車輛。
3.2
最小轉彎半徑 minimum turning radius
無軌運人車輛處于最大轉角狀態行駛時,旋轉中心至車體外側最遠點之間的距離。
3.3
爬坡能力gradeability
額定載荷條件下,無軌運人車輛能駛上的坡道角度。
3.4
行車制動系統 service braking system
供駕駛人使行駛中的無軌運人車輛減速或停止,且具有可調節作用的所有零部件的總稱。
3.5
駐車制動系統 parking braking system
使停止的無軌運人車輛保持靜止的所有零部件的總稱。
3.6
應急制動系統 secondary braking system
在行車制動系統失效的情況下,供駕駛人使行駛中的無軌運人車輛停止的所有零部件的總稱。
3.7
撓曲極限量(DLV) deflection-limiting volume
一位穿普通衣服、戴安全帽的成年男性坐姿尺寸的近似值,其尺寸符合GB/T 17772的規定。
4 安全技術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無軌運人車輛應能適應礦山井下的特殊環境,外延、外露部件應考慮受礦山井下巖石的撞擊,開 口的結構和位置應避免巖石的散落造成堵塞及損壞。
4.1.2 無軌運人車輛應符合以下要求:
——采用符合GB 20891規定的柴油機,并能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柴油機的海拔適應類型符合GB/T 20969.1的規定;
——發動機艙內的所有燃油、潤滑油、液壓油管路遠離柴油機的熱表面,或在管路與柴油機的熱表 面之間安裝隔熱板或護罩,但隔熱板或護罩的設置不影響發動機艙內的空氣流動;
——排氣系統的氣流布置充分考慮乘坐人員的舒適和健康;
——連接電氣設備的線纜具有阻燃性能。
4.1.3 無軌運人車輛應采取必要的防撞措施。
4.1.4 無軌運人車輛采用外購底盤時,不應更改原底盤的結構,且其布置方式和最大允許總質量、軸 距、軸荷等主要參數不應超出原底盤的規定范圍。
4.1.5 無軌運人車輛不應使用翻新輪胎。
4.1.6 無軌運人車輛設計乘人數應小于或等于25人(含駕駛人)。
4.1.7 無軌運人車輛的管理和使用應符合GB 16423的規定。
4.1.8 無軌運人車輛使用年限達到10年或累計行駛里程達到400000 km時,應予以報廢。
4.1.9 無軌運人車輛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標識應施加在產品明顯位 置,并符合AQ 1043的規定。
4.2 整機性能
4.2.1 基本參數
無軌運人車輛的基本尺寸(長度、寬度、高度、軸距、輪距)、最小轉彎半徑、最大牽引力、整機質量應 符合制造單位的設計要求,并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示。
4.2.2 最小離地間隙
無軌運人車輛在額定載荷下的最小離地間隙應大于或等于240 mm。
4.2.3 車架擺動角
采用較接式車架的無軌運人車輛,其車架擺動角應大于或等于±7。
4.2.4 行駛速度
無軌運人車輛行駛速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各擋行駛速度應符合制造單位的設計要求;
——最高行駛速度不應大于25 km/h;
——若設計最高行駛速度大于25 km/h,則應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備限速裝置,限速裝置應具有防護措施,以防止非授權調整。
4.2.5 爬坡能力
無軌運人車輛的最大爬坡能力應大于或等于25%。
4.3 制動系統
4.3.1 基本要求
4.3.1.1 無軌運人車輛應配備行車制動系統、駐車制動系統和應急制動系統,且行車制動系統和應急制動系統至少有一個為失效安全型。
4.3.1.2 行車制動系統應采用全封閉多盤濕式制動器。若采用全封閉多盤濕式彈簧制動器,制動液壓回路可采取單回路,該種情況下可不另外配置駐車制動器和應急制動器,但應配置應急松閘裝置;若采 用全封閉多盤濕式液壓制動器,制動液壓回路應采取雙回路或多回路,該種情況下若駐車制動系統可以 滿足應急制動系統的性能要求,可不另外配置應急制動器。
4.3.1.3 設計乘人數大于10人(含駕駛人)時,行車制動系統宜采用全封閉多盤濕式彈簧制動器。
4.3.1.4 駐車制動系統和應急制動系統的操縱機構應設置為制動后不能自動解除的工作方式,除非對其進行解除操縱。
4.4.1.5 駕駛人在駕駛座上應能操縱所有制動系統。當駕駛人單手操縱方向盤時,應能操縱行車制動系統和應急制動系統。
4.5.1.6 無軌運人車輛在運行過程中,所有制動系統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但為保證無軌運人車輛安全運行而設置的安全保護除外。
4.3.2 行車制動系統
4.3.2.1 行車制動時,無軌運人車輛的所有車輪均應被制動。
4.3.2.2 行車制動系統應能使額定載荷條件下的無軌運人車輛在大于或等于25%的坡道上保持靜止 狀態。
4.3.2.3 額定載荷條件下,行車制動系統的制動距離應小于或等于式(1)確定的制動距離限值。
式中:
S —— 制動距離限值,單位為米(m);
V ——制動初速度,單位為千米每小時(km/h);
t ——制動反應時間,行車制動器,t= 0.35 s,應急制動器,t=1 s。
g ——標準重力加速度,取9.81 m/s2;
b——制動器效率,用百分數表示,行車制動器效率為無軌運人車輛設計的最大爬坡能力(用百分 數表示)與8%之和,應急制動器效率為無軌運人車輛設計的最大爬坡能力(用百分數表示) 與4%之和。
4.3.2.4 在額定載荷條件下,無軌運人車輛行駛過程中僅使用行車制動系統連續進行5次制動試驗,第5次制動時的制動距離應小于或等于4.3.2.3所測得制動距離的1.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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