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959.13-2008 電熱裝置的安全 第13部分 對具有爆炸性氣氛的電熱裝置的特殊要求
- 發表時間:2023-03-1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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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對具有爆炸性氣氛的電熱裝置有關人身和裝置安全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具有爆炸性氣氛的電熱裝置,如工件經可燃可爆溶液浸潤或噴漆后干燥、固化用烘干爐和其他類似產品。
本部分不適用于保護氣氛或控制氣氛的電熱裝置。
本部分應與GB 5959.1配合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 595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2900.23-1995 電工術語 工業電熱設備(neq IEC 60050-841:1983)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idt IEC 60079-0:1998)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3部分: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檢修(neq IEC 60079-19:1993)
GB 3836.14-2000 危險場所的分類(idt IEC 60079-10:1995)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eqv IEC60079-14:1996)
GB 5959.1-2005 電熱裝置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519-1:2003,IDT)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T 2900.23-1995和GB 5959.1-2005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3.1
爆炸 explosion
由于化學變化而形成壓力急劇上升的現象。可燃氣體在密封的空間里,瞬時全面積的燃燒。
3.2
爆炸性氣氛 explosive atmosphere
在大氣條件下可燃物質以氣體或蒸氣形態與空氣混合形成的,引燃后燃燒會迅速傳開,可能發生爆炸的氣氛。
3.3
引燃溫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爆炸性氣氛在規定條件下被引燃的最低溫度。
3.4
爆炸極限 explosive limit
一種可燃性氣體或蒸氣和空氣的混合物能發生爆炸的范圍。空氣中含有一定濃度的可燃性氣體或蒸氣,遇到火花就會使火蔓延而發生爆炸,其最低濃度稱為爆炸下限,最高濃度稱為爆炸上限。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濃度若超過或低于這一范圍都不會發生爆炸。
3.5
溶劑量 quantity of solvent
工件帶入爐內的溶劑量。
4 電熱裝置按電壓區段的分類
按GB 5959.1-2005第4章和有關特殊安全要求的規定。
5 電熱裝置按頻率區段的分類
按GB 5959.1-2005第5章和有關特殊安全要求的規定。
6 一般要求
除下列補充外,按GB 5959.1-2005第6章和有關特殊安全要求的規定。
6.1 電熱設備
6.1.1 爐體
6.1.1.1 爐室的結構設計應避免有產生局部過熱的可能性。應配備溫度指示(顯示)、溫度控制、超溫控制儀表。
6.1.1.2 爐殼及工件傳送機構的結構設計,應保證裝置正常運行時不會發生由于局部摩擦、碰撞產生明火。
6.1.1.3 采用傳送鏈輸送工件時,應采用低燃點機械潤滑劑。
6.1.1.4 爐內應設置放置被處理工件的固定支架。
6.1.1.5 固定支架、爐殼及其保溫隔熱層必須采用非燃性材料。
6.1.2 加熱元件
6.1.2.1 加熱元件應有足夠的強度,如使用易碎加熱元件,應有防護裝置,防止因機械損傷引起的火災及觸電事故。
6.1.2.2 加熱元件表面溫度不應超過工件釋放出的易燃性和爆炸性氣體引燃溫度的80%。
6.1.2.3 電阻加熱元件宜采用管狀加熱元件,防止明火引起燃燒。管狀加熱元件的外套應當是氣密性的,并且由處于工作溫度下能抗氧化的材料制成。
6.1.2.4 加熱元件的設置應考慮工件表面的易燃、易爆溶液不宜滴落在加熱元件表面上。
6.1.3 空氣循環及安全通風
6.1.3.1 通風系統不宜使用自然通風,應設置空氣循環系統給爐內提供足夠的空氣使爐室內的易燃、易爆性氣體不產生積聚,保證易燃、易爆性氣體最高體積濃度不應超過爆炸下限值的25%。
6.1.3.2 排氣口應設置在易燃、易爆性氣體濃度最高的區域。
6.1.3.3 每臺裝置應單獨設置廢氣排放管道,不宜與其他設備共用排放管道。
6.1.3.4 多區的爐子,允許設一個廢氣排放總管,但在各種工作狀態下,各支管的排氣量不得低于設計值。
6.1.3.5 通風系統使用空氣流量調節閥時,在系統正常調節范圍內應能達到所需的風量,并設置閥門最小安全開度限位裝置。
6.1.3.6 空氣循環及排氣系統中所使用的風機,必須設有防止火花產生的可靠措施。
6.1.3.7 排氣管和檢修口應保持良好的氣密性。
6.1.4 控制與聯鎖
6.1.4.1 應設置溫度自動控制及超溫報警裝置,以確保低于爆炸性氣體的引燃溫度。
6.1.4.2 采用強制通風的爐子,循環風機及排氣風機啟動后,才能啟動加熱系統及工件輸送系統。加熱系統及工件輸送系統關閉后,風機才能停止運行。通風失靈時,加熱系統應能自動關閉。
6.1.4.3 設置安全通風監測裝置的爐子,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及報警系統應與加熱系統聯鎖。
6.1.5 防爆及泄壓
6.1.5.1 爐室應設置適當尺寸和動作力度的防爆門或防爆閥。每立方米爐膛容積宜設置不小于0.05㎡泄壓面積。
6.1.5.2 防爆門或閥的位置和機械強度應能保證將釋放出的內壓力引向不危及到工作人員的區域。
6.2 電氣設備
電氣設備的設計、安裝、檢修應符合GB 50058-1992、GB 3836.1-2000和GB 3836.13-1997、GB 3836.14-2000 GB 3836.15-2000和有關特殊安全要求的規定。
6.2.1 爐子上使用的電機,應采用符合相關防爆型電機標準的要求。
6.2.2 爐子在正常的運行條件下,電流流經各處都不會導致導體、絕緣材料和電熱裝置的附近部件出現危險的發熱。
6.2.3 所選的電氣設備的布置應注意使其在正常運行時不因有害氣氛的作用而損傷。
6.2.4 加熱元件與爐體的常溫絕緣電阻應不低于1MΩ。
6.2.5 爐體的外殼必須接地,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Ω。
6.2.6 應設置靜電保護接地,其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0Ω。
6.2.7 應保證電氣接觸良好。以免電氣設備線路絕緣強度下降或遭破壞時,造成設備外殼帶電或靜電感應使設備外殼聚集靜電;應避免因緊固件銹蝕,引起接地電阻增大,對地放電產生火花,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點燃源。
6.2.8 加熱元件與導線應采用可靠的電氣連接,接線端的位置應便于檢查。加熱元件的引入處應密封可靠,以防爐內氣體的泄露。
6.3 安裝
6.3.1 爐子的擇址布置,首先應考慮到盡量遠離有高壓靜電影響的作業區和有易燃易爆物體的工房、倉庫以及人口稠密區。
6.3.2 距離地面2m以內的排氣管道(超過70℃)應加防護措施,以免燙傷工作人員。
6.4 其他
6.4.1 對于人工裝掛工件的大型間歇式爐子,應設置安全門和爐室內發訊裝置,防止誤將工作人員關在爐室內。
6.4.2 裝置應采用低噪聲產品。
7 隔離和開合
按 GB 5959.1-2005第7章和有關特殊安全要求的規定。
8 與電網的連接和內部連接
按GB 5959.1-2005第8章和有關特殊安全要求的規定。
9 觸電的防護
按GB 5959.1-2005第9章和有關特殊安全要求的規定。
10 過電流保護
按GB 5959.1-2005第10章和有關特殊安全要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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