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36.36-2022 爆炸性環境 第36部分:控制防爆設備潛在點燃源的電氣安全裝置
- 發表時間:2023-02-06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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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控制防爆設備潛在點燃源的電氣安全裝置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試驗和驗證以及標志和使用說明書等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執行安全功能來控制爆炸性環境中電氣或非電氣防爆設備潛在點燃源的電氣安全裝置。
本文件為設備制造商提供指導,在這些設備制造商中,使用電氣安全裝置來降低爆炸性環境中防爆設備的潛在點燃源成為有效點燃源的可能性。
本文件也可應用于執行安全功能的元件組合。例如:
——傳感器;
——邏輯系統;
——最終元件。
本文件也可用于獨立評定非特定防爆設備設計的安全裝置。
安全裝置能作為達到防爆設備相對于潛在點燃源所需的設備保護級別(EPL)的一種措施。安全裝置和防爆設備的組合將符合GB/T 3836(所有部分)中關于EPL的相關標準。然而,通過簡單增加安全裝置來提高防爆設備的EPL不在本文件的范圍內。
本文件不適用于:
——機械控制設備,例如泄壓閥、機械調速器和其他機械安全裝置;
——氣體探測的使用;
——防止形成爆炸性環境的控制設備,例如惰化系統和通風系統;
——爆炸緩解。
注:部分潛在點燃源通過安全裝置控制可能不具備可操作性。
如果電氣安全裝置的安全完整性等級在GB/T3836的其他部分中進行了確定,本文件可用作實現安全完整性等級的參考。
電氣安全裝置可以作為受控防爆設備(EEUC)的一部分安裝,也可以單獨安裝,并且可以位于危險場所的內部或外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836.1 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GB/T 3836.1-2021,IEC 60079-0:2017,MOD)
GB/T 3836.29 爆炸性環境 第29部分: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 結構安全型“c”、控制點燃源型“b”、液浸型“k”(GB/T 3836.29-2021,ISO 80079-37:2016,MOD)
GB/T 20438.4 電氣/電子/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的功能安全 第4部分:定義和縮略語(GB/T 20438.4-2017,IEC 61508-4:2010,IDT)
GB/T 21109.1 過程工業領域安全儀表系統的功能安全 第1部分:框架、定義、系統、硬件和軟件要求(GB/T 21109.1-2007,IEC 61511-1:2003,IDT)
3 術語和定義
GB/T 3836.1、GB/T 20438.4、GB/T 21109.1和GB/T 3836.29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ISO和IEC在以下地址維護用于標準化的術語數據庫:
——IEC:http://www.electropedia.org/
——ISO:http://www.iso.org/obp
3.1
安全裝置 safety device
用于爆炸性環境內部或外部,為防爆設備和防護系統與爆炸風險有關的安全運行所需或有助于其安全運行的裝置。
注:“安全裝置”不同于GB/T 20438和GB/T 21109系列中使用的“裝置術語”?!鞍踩b置”與“安全相關系統”(GB/T 20438)或“安全儀表系統”(GB/T 21109)等術語具有可比性。
3.2
受控防爆設備 Ex Equipment under control;EEUC
包含由安全裝置控制潛在點燃源的防爆設備。
3.3
風險降低系數 risk reduction factor
RRF
通過安全裝置降低EEUC中點燃源出現可能性的系數。
4 基本要求
安全功能應在EEUC的潛在點燃源成為有效點燃源之前做出響應。因此,安全功能應被視為在低要求模式下運行。
安全裝置中危險失效的檢測(通過診斷測試、檢驗測試或任何其他方式)應引起規定的動作以達到或保持EEUC的安全狀態。
應按照相關標準[見GB/T 3836(所有部分)],對安全裝置和防爆設備的組合使用進行評定,并進行相應的標志。
注:如果安全裝置位于危險場所,它們選型和安裝依據GB/T 3836.15。
5 通過安全裝置防止點燃
5.1 降低點燃風險的一般概念
為了符合規定的EPL,防爆設備應首先通過采用符合GB/T 3836(所有部分)的措施來防止潛在點燃源。如果這些措施不能防止點燃源,可通過使用合適的安全裝置進行控制。
防爆設備的點燃危險評定始于潛在點燃源的評價,包括防爆設備相關的故障的評定。要控制的防爆設備和安全裝置應首先作為與EPL相關的組合進行評定。安全裝置的最小風險降低系數應滿足5.2的要求。
注:設備也可能在沒有安全裝置控制的情況下,用較低的EPL進行評定。
如果防爆設備包含幾個潛在點燃源,對于每個點燃源,應進行相同的程序,并通過適當的措施降低點燃風險。
5.2 安全裝置的安全特性
安全裝置應為防爆設備提供適合于所需要的點燃風險降低的安全完整性。安全裝置應按照表1為防爆設備提供最小風險降低系數。
表1 降低點燃風險的安全裝置的最小RRF
帶有殘余點燃源的防爆設備 | 目標EEUC的EPL | 安全裝置的RRF |
在正常運行中不是點燃源,但在常規預期情況下可能成為活躍的點燃源 | Gc、Dc | ≥10 |
Gb、Db | ≥100 | |
Ga、Da | 不準許 | |
只有在預期故障期間才可能成為點燃源 | Ge、De | 不要求 |
Gb、Db | ≥10 | |
Ga、Da | ≥100 | |
只有在罕見故障期間才可能成為點燃源 | Gc、De | 不要求 |
Gb、Db | 不要求 | |
Ga、Da | ≥10 |
注1:常規預期情況包括預期條件,例如制動器高溫、光源失效或熔斷器斷開。這種設備不能通過安全裝置控制來實現EPL Ga或Da.
注2:對于EPL Ge/Dc,風險降低系數提供了附加的保護,以確保點燃源在常規預期情況下保持不活躍。對于EPLGb/Db,GB/T 3836.1中的定義沒有確定常規預期情況,但仍需考慮這些情況。因此,較高的RRF為控制這種點燃源提供了附加的完整性。
注3:常規預期情況不包括正常運行期間的點燃源。提供了附加措施以避免這些常規預期情況成為有效點燃源(見GB/T 3836.1中定義的EPL Gc)。
正常運行期間的點燃源(例如火花觸點或火花繼電器)不應用安全裝置控制,因為它們被視為不可接受的風險。這種點燃源不能用安全裝置控制。
如果在點燃時采用附加的風險降低措施,例如粉塵爆炸抑制系統,可降低表1中所示的RRF值。在這種情況下,應驗證附加RRF。
附錄A和附錄B中給出了使用表1的示例。
5.3 關聯安全裝置
不為控制特定設備而設計的安全裝置可以獨立評定。應在防爆設備的使用說明書中規定該關聯安全裝置的安全完整性和其他技術參數以及對防爆設備的接口。
所要控制的設備和關聯安全裝置的組合被視為受控防爆設備(EEUC),并應按照表1進行評定。參見A.2中的示例。
6 安全裝置功能要求
6.1 通用要求
應在考慮到要控制的潛在點燃源的情況下規定安全裝置。應確定安全裝置的安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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